李银河谈“出轨”问题,关于爱情和婚姻的忠诚她这样说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爱情、婚姻中的忠诚”这个话题。我们会说说婚姻出轨率的变化,如何看待婚内出轨,以及在爱情、婚姻和性的道德问题上,什么样的观念才是最符合人性的。
社会学调查中有一个特别有意思的数据:在世界范围内,婚外性行为的比例差不多都在40%上下,像西欧、北美、澳洲都是在40%上下。
中国的婚外性行为的情况如何呢?
中国的婚姻出轨率经历了一个从少到多的戏剧性变化过程。
我在1989年的时候做过一个调查,那时婚外恋的比例才6.4%,很低很低,这次调查是自诉的,就是说这些人在调查中自己承认出轨了。
那出轨率为什么会这么低?是不是有人出轨了但是没说实话?我们也有这个怀疑,但是从当时的整个社会氛围来看,6.4%的确是有可能的。
为什么呢?很多年轻人可能不知道,在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这段时间,单位对婚内出轨的处置非常严厉,罪名叫作生活作风不好,会给行政处分,提工资、升职、任用都会受到影响。
改革开放以后,所有的行政处分基本上取消了,就是说单位不再管婚外恋的事了,所以估计目前中国婚外性行为的发生率应当也接近40%了。
另外有一个近年的数据:在所有的离婚案中,有55%是婚外恋导致的,可以证明目前婚外恋比例是相当高的。
婚内出轨的根源到底是什么呢?
我觉得主要的原因有三个。
首先就是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
近几十年,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进入到都市化的社会生活当中,而都市社会和乡土社会不一样,它是一个陌生人社会,这就比较容易摆脱监督,导致婚外恋有比较多的机会发生。
另外一个原因是,现代人对情感的要求增加了。
也就是说除了过日子之外,还要有情感,如果不喜欢对方了,就会去找别人。情感因素在结婚理由中占的比重越大,外遇的可能就越多。
第三个原因是,现代女性对性愉悦方面的要求比原来多了。
有一个调查显示,60岁到64岁年龄组的妇女终身没有体会过性快感的占28%,新一代的女性中这种情况就很少见了,年轻女性的快感率能达到90%以上了。
女性在受到婚外的性吸引和遭遇了婚内的不满足时,就有可能出轨。西方性革命之后,男女出轨率的差异大大缩小,原本男高女低的出轨率渐渐被女性追平了。
出轨之后要怎么面对,如何处理?
谈完出轨率的变化和出轨原因之后,第二个大问题就是出轨之后要怎么面对,如何处理。
出轨可以分为三种状态,
第一种是精神不出轨肉体出轨;
第二种是精神出轨肉体不出轨;
第三种是精神肉体双出轨。
由于每个家庭的原因都不一样,所以并没有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标准来应对出轨问题。但是我们还是可以讨论一下,在出轨问题上,在爱情、婚姻和性的问题上,什么是最合理、最符合人性的道德标准。
首先来谈谈肉体出轨。
婚外性行为当然是犯错误的,是违背了婚姻的忠诚承诺的。
但是有一种情况是可以被接受的,那就是婚内双方的重新约定。比如两个人的性可能不和谐,或者长期两地分居,但是两人还愿意维系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约定在不解除婚约的前提下允许对方与真实的第三者发生婚外性关系,这样的约定可以被视为破例并不牵涉婚姻道德问题。
除了这种情况之外,背叛婚约性质的肉体出轨应该如何处置呢?
离还是不离?
我觉得这完全要看两个人的感情基础,看出轨一方的认错程度。
如果说俩人感情挺好的,没有其他的感情问题,仅仅是一两次的肉体出轨,这个比较容易被原谅,婚姻也还没有到解体的程度,两个人还是相爱的,婚姻的感情基础并没有破裂。
第二种情况就是单纯的精神出轨
也就是所谓柏拉图式的恋爱,即婚姻一方对第三人发生了纯粹的精神恋爱。
常常有网友问我,老公老是在网上跟一女的聊天,这算不算精神出轨?
虽然这有点儿精神出轨的意思,但是这个家庭挺稳定的,婚姻关系也挺稳定的,他就是说句暧昧的话,我觉得这没什么。
女性也会有这种情况,也有可能在生活中很欣赏一个特别性感的男人,在精神上甚至对他产生了爱恋,但只要还是忠实于婚姻的,没有跟对方发生过肉体关系,那就无可厚非。
第三种情况是精神肉体的双重出轨
这种情况非常容易导致婚姻解体。出现了这种情况怎么办?
有三种可能的处置办法。
第一种就是直接离婚。
第二种处置办法就是出轨的这个人要承认错误,要深刻地检讨,认真地自我批判,然后征得对方的原谅,把婚姻关系继续保持下去。
第三种处置方式可能比较前卫,对大多数人并不适用,只有很少的人有可能做出这种选择,那就是开放式婚姻。
假定夫妻双方有一个人对第三人发生了爱情,他不是随便玩一玩,也不是故意犯错误,而是真正发生了爱情,想建立亲密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关系特别好的夫妻,有可能在夫妻关系不变的前提之下,接纳第三人,即采取开放式婚姻的方式。
虽然这算是出轨问题的一个解决方案,但是太前卫了,多数人恐怕难以接受。
即使在西方,能够真正接受这个做法的也是少数人。前面提到的夫妻双方约好的婚外性行为,其实也算开放婚姻的一种。
在此类婚姻中,夫妻双方的关系很明确,是永远不会变的,但是夫妻二人约好,对对方的肉体出轨不加限制。比如说,你真的想去跟其他人发生关系,我也不反对。
但是有一点要注意,这一约定必须是夫妻权利对等的,男女双方都不约束自己配偶的肉体出轨。不能说只是男的可以出轨,而女的不可以,只能在家里忍着。这种开放式婚姻与换偶活动有相似之处,区别在于换偶活动是夫妻双方约好的肉体的短时间一次性出轨活动。
法律与婚外性行为的关系
在谈过三种不同的出轨情况以及三种处置办法之后,再说说法律与婚外性行为的关系。
关于出轨的处理方法,一直以来都有不少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究竟要不要用法律惩罚婚外性行为。
我记得在2000年,由于当时婚外恋出轨的现象大量增加,有一些人主张在修改《婚姻法》的时候恢复通奸法。其中一个专家稿主张在《婚姻法》中增加一条:夫妻双方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如果一方违背了忠诚义务,另一方有权诉诸司法解决。
这个司法解决是什么意思呢?说白了就是让警察来抓奸。
这个提法一提出,立即引起巨大争议,当时人大法工委跟社会学界征求意见,我们全都表达了这个态度,就是绝对不能恢复通奸法。
这种想法非常不妥,原因有以下三点:
首先,这是一个涉及结婚人口40%(婚外性行为比例)左右的行为,如果要求警察来介入,那么警力是明显不足的。如果设立了这样的法律,实际上又执行不了,或者只惩罚到少数没有逃脱的人,而让多数犯法的人逍遥法外,将会极大地伤害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个原因是,对于婚外性行为可以有两种立法态度,
有一种是尽可能地让当事人有一个好的结果,比如很多西方国家设立了家庭伴侣关系法,用比较松散的伴侣关系来取代严格的夫妻关系,用这种做法来保护那些不想进入严格的一对一关系的人;
另一种立法的态度,是从道德角度出发进行审判,主要目的是严厉地惩罚和打击出轨的一方。通奸法实际上是一个非常落后的东西,就像一些阿拉伯国家实行的石头刑,把那些通奸的妇女搁在街角让路人用石头打死她们,这是野蛮时代的产物。
我认为道德审判的角度是不可取的,因为道德情绪会过于蛊惑人心,有可能令事态失控,最后变成非理性的宗教审判。
我的第三点考虑是,用国家权力来规范私人生活,真的合适吗?
福柯说过,性是没有任何一种权力能够控制的资源。如果人们把处置婚外性关系的权力交给国家,无疑是缩小了我们每一个人自由生活的空间。
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
有位得过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叫作加里·贝克尔(GaryBecker),他曾经有一个说法:婚姻的契约可以是个性化的,每一对伴侣都可以根据他们自己对婚姻价值的理解,来规定彼此之间的承诺。所以说婚姻中的承诺不必那么死板,千篇一律。
我希望所有的人都争做那60%忠实于婚姻的人,保持精神肉体的双忠诚。但在维系婚姻关系时,不要一味地紧盯,以为要终身厮守就千万得看好另一个人。
其实可以去认真思考一下,你们两个人最根本的承诺、最根本的愿望是什么,如果是生活上的相互扶持,你们就互相照顾;如果是浪漫的感觉,你们就互相爱恋。如果能够满足这个根本的需要,相互的忠诚也会比较容易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