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婚姻与爱情
婚姻是一种夫妻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契约。无论是法律条文,还是夫妻协议,不管采取何种形式,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或默契,都表现为相应的行为基本规则。这些婚姻关系模式一旦确立,就由不得个人的任意,具有很大的约束性。
婚姻是得到社会认可的一种重要的地位,代表了一个人在某一婚姻群体和某一社会阶层中的夫妻名分和独特身份,是成年人的主要标志。在正常情况下,人们对法定的婚姻不但不会隐瞒,而且常常还会以各种方式不断地公布于众,并希望得到他人的肯定和赞扬。
婚姻涉及到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权力关系、亲属关系等方面,如果有了孩子,还包括亲子关系。同时,它还是人类社会两种生产和再生产的基础之一。因此非同小可,应当而且也必须相对稳定,不能如同儿戏。
一夫一妻婚姻群体的成员是唯一的,具有不可替代性。与其他人际关系相比,夫妻关系具有特殊的定型结构。人们一旦结婚,夫妻之间特有的各种关系,其权利和义务或者说角色,就是其他任何人都无法代表和替换的了。只有在离婚或丧偶,也就是一个特定的婚姻群体解体之后,一个人才能与别的社会替补成员组建新的夫妻关系。
由上可见,一夫一妻是一种社会制度,它是客观的东西,具有理性、规定性、公开性、稳定性、特别是唯一性等特点。
爱情是在男女交往过程中,由诸种因素合成所引发的一种心理活动状态。应该承认,人的内心世界是极其复杂的。因此,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和环境中对同一个异性,或在某时、某地对不同的异性,不同的异性在某时、某地对同一个异性的情爱(假如有的话)的感受,往往是不相同的,是多种多样的,有时甚至会有极大的差别。其中,某些深层的感受,是理智所不能够完全决定和解释清楚的。
作为男女之间相互作用的一种特殊感受,爱情大体上表现为两种典型的状态:浪漫的爱和伴侣之爱。浪漫的爱是人类最强烈的情感,它往往与吸引、迷恋、关心、亲密、狂热等因素联系在一起。伴侣之爱相对比较平和,常常与依赖、信任、陪伴、友谊、义务等因素联系在一起。
爱情,尤其浪漫的爱,作为异性之间相互作用的一种特殊感受,在特定的场景中,不会也不可能事先约定或规范。形象点讲,它也许就像茫茫宇宙中的星云,内涵繁纷,外延无限,变幻莫测,漂浮不定。
浪漫的爱很有可能是一种可遇不可求,易变不稳定,自然也就是不太持久、不怎么可靠的感情。生活的实践告诉我们,无论是婚姻道德还是婚姻法律,都不可能使一些人的爱情长期凝固不变或静止不动。其实,恩格斯早在上个世纪就敏锐地看到了这一点,他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个人 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个人中间,尤其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