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隆科技董秘尹术飞被警示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信披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4日讯 近日,上海证券生意业务 所宣布 关于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抉择 (上证公监函〔2022〕0074号)。经查明,2022年4月28日,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科技”,603197.SH)披露通知布告 称,2021年度,公司通过资金拆借的方法 与联营企业安徽巴斯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斯巴)产生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累计产生 金额及利钱 合计605.20万元,占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53%,前述公司与联营企业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组成 接洽 关系 生意业务 ,已达到 董事会审议标准 ,但公司未依照 接洽 关系 生意业务 履行董事会审议法度模范 ,也未实时 以临时通知布告 形式予以披露。2022年6月28日,巴斯巴将乞贷 及利钱 清偿 至公司。
公司与接洽 关系 方之间产生 资金往来未实时 履行董事会审议法度模范 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海证券生意业务 所股票上市规矩 (2020年修订)》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10.2.4条等有关规定 。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尹术飞(任期2016年12月30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规范公司财务 治理 并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对接洽 关系 生意业务 事项履行抉择计划 法度模范 ,且未能督促公司实时 、准确披露重大信息,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生意业务 所股票上市规矩 (2020年修订)》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 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等 治理 人员)声明及许诺 书》中做出的许诺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 《上海证券生意业务 所股票上市规矩 (2020年修订)》第16.1条和《上海证券生意业务 所规律 处罚 和监管方法实施法子》的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生意业务 所上市公司治理 一部做出如下监管方法抉择 :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时 任董事会秘书尹术飞予以监管警示。
保隆科技官网显示,保隆科技成立于1997年,是在上海证券生意业务 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3197.SH。总部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在上海松江、安徽宁国、湖北武汉、安徽合肥和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德国巴登-符腾堡州、波兰华沙和匈牙利埃尔德、奥地利贝恩多夫等地有生产基地、研发或销售中心。 公司容身 于汽车行业,向汽车智能化与轻量化偏向 成长 ;产品 包孕气门嘴、平衡块、空气弹簧、空气减震器等橡胶金属部件,排气系统管件、汽车构造 件等汽车金属管件,汽车胎压监测系统、汽车传感器、基于摄像头和毫米波雷达等技巧 的汽车驾驶帮助 系统等汽车电子产品 。
尹术飞2017年1月1日至今担负 保隆科技事会秘书,2022年4月26日至今担负 副总司理 。
《上海证券生意业务 所股票上市规矩 (2020年修订)》第2.1条规定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 司法 、行政律例 、部分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矩 以及本所其他规定 ,实时 、公平 地披露信息,并包管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生意业务 所股票上市规矩 (2020年修订)》第2.2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等 治理 人员应当包管 公司实时 、公平 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录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不克不及 包管 通知布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通知布告 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来由 。
《上海证券生意业务 所股票上市规矩 (2020年修订)》第2.3条规定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矩 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生意业务 价格 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上海证券生意业务 所股票上市规矩 (2020年修订)》第2.5条规定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不雅 事实或具有事实基本 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应 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录 。
《上海证券生意业务 所股票上市规矩 (2020年修订)》第3.1.4条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等 治理 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等 治理 人员)声明及许诺 书》中作出许诺 :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司法 、行政律例 、部分 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矩 及本所其他规定 ,接收 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算作 出的其他许诺 。
监事还应当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