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南融兴村镇银行违法被罚 为哈尔滨银行全资子公司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颁布 的佳木斯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 信息公开表(佳银保监罚决字〔2022〕28号、29号)显示,桦南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向客户转嫁典质 评估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佳木斯银保监分局对其罚款15万元。
张岑岭 对桦南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向客户转嫁典质 评估费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佳木斯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哈尔滨银行”,06138.HK)2021年年报显示,桦南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子公司,持股比例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家当 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钱 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谢绝 支付存款本金和利钱 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 ,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 退票的;
(三)不法 查询、冻结、扣划小我 储蓄存款或者单位 存款的;
(四)违反本律例 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律例 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治理 机构可以区别不合 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等 治理 人员一按期 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制止 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等 治理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按期 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组成 犯法 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等 治理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与 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