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华新材拟定增募不超4.36亿获通过 光大证券建功
11月15日讯 昨晚,晶华新材(603683.SH)发布《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的公告》,公告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于2022年11月14日对晶华新材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晶华新材称,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核准文件,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正式文件后另行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晶华新材于2022年7月6日披露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显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合格的境外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所认购取得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根据截至董事会决议日公司股本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5,493.87万股(含5,493.87万股)。在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决议之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若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事项,则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上限将作相应调整。根据公司实施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的上限调整为不超过6,592.644万股(含6,592.644万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43,622.3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年产OCA光学膜胶带2,600万m2、硅胶保护膜2,100万m2、离型膜4,000万m2项目;年产6,800万平方米电子材料扩建项目;偿还银行贷款。
截至预案公告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尚未确定发行对象。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本次发行前,晶华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周晓南、周晓东,周晓南、周晓东共直接持有公司117,273,84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3.65%。
截至目前,晶华新材总股本为220,282,800股,假设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65,926,440股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增加至286,209,240股,周晓南、周晓东共持有公司117,273,840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40.97%。
本次发行后,周晓南、周晓东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晶华新材表示,通过本次发行可以扩大产品产能,紧跟下游市场发展完善产业布局;降低财务成本,提升经营稳定性。
晶华新材于2022年7月8日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显示,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许恒栋、胡亦非。
此外,晶华新材于2021年5月26日披露《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31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67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34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5,797,8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35,672,571.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0,125,229.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存入募集资金专户,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于2017年10月17日出具了《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17)00124号)。
为确保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在上海农商银行永丰分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50131000627656275、514470810330,2017年10月17日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农商银行永丰分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募投项目全资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在上海农商银行松江支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50131000633543604、533970960705,2017年11月17日,公司、江苏晶华会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别与上海农商银行松江支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且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销户。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前次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26,350.97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情况。
(责任编辑: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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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新材拟定增募不超4.36亿获通过 光大证券建功
2022年11月15日 13:2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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