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 刑事打击是否适合全国推广?
原标题: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刑事打击是否适合全国推广?
新京报讯(记者 王俊)近日,上海市轨道交通领域首例“咸猪手”入刑案件引起广泛关注。近年来,地铁、公交等场所内的性骚扰、“咸猪手”案件时常出现在公众视线。但该类行为以往多作行政处罚。据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介绍,此次将此案入刑,填补了该领域刑事打击的空白。
被害人包括一名未成年人
轨道交通在现代城市日常中具有特殊地位。据了解,上海地铁运营里程已达704公里,上海市轨交日平均客流量已达到1000万人次。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领域的性骚扰、猥亵事件的发生经常见诸报端。
近日,上海铁检院对于一起在地铁车厢内涉嫌性骚扰的犯罪嫌疑人以强制猥亵罪批准逮捕,该案系上海市首例“咸猪手”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件。
据上海铁检院查明的案情,2019年7月1日18时23分至18时34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上海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紧贴坐在被害人左侧,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触摸两名被害女子胸部等部位,其中一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
类似案件多处以治安处罚
记者从上海铁检院获悉,该院调研发现,近年来上海市公共交通领域的性骚扰案件基本都作行政处罚,没有刑事判决的先例,这也导致了行为人反复多次作案,乘客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力保障。
该院根据这种情况撰写了《上海铁检院关于公共交通领域性骚扰防治工作的情况报告》,发现该类案件入刑存在证据与法律适用两大难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法律上对“咸猪手”是有规制的。该类案件此前在地方办理中通常采用治安处罚的方式,很少移送检察院上诉到法院,最终定罪判刑。“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说明司法机关注意到这种行为不能批评教育、治安处罚了事,可能存在恶劣情节,因此移送至检察院。”
如何认定“咸猪手”是违法还是犯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也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还明确: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规定从重处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谌江涛律师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猥亵行为,一般为初犯,偶犯,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打击的行为是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重点强调是强制,猥亵儿童罪重点强调的是儿童,这两类行为区别于一般的猥亵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更大。
“由于其社会危害性由量变到质变,最终导致其行为性质也由一般的违法行为转化为犯罪行为。”谌江涛称。
他表示,对于上海这个案件,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手段对被害人进行了强制,需等待更多案情细节的披露。
阮齐林认为,该类案件关键在于对猥亵行为认定是违法行为还是刑事犯罪,相应地对嫌疑人作出治安处罚还是定罪判刑。“也就是说‘咸猪手’有没有严重到定罪判刑的程度。”
专家:慎用刑法惩罚的方式
该案公布后,不少网友表示:干得漂亮,请全国推广。
该案是否对今后的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性和参照性?阮齐林表示,法律实践中是相互影响的,上海作出这样法律实务的实践,可能会影响其他地方该类案件的处理。
但他强调,司法部门应该综合各方面情节综合考虑,视具体情形而定,慎用刑法惩罚。
“地铁的‘咸猪手’行为不到情节严重不适宜定罪,比如多次实施、在公共场合、给被害人造成心理伤害等。”阮齐林表示,“不要掺杂太多的情绪因素,公众很鄙视这种行为是一回事,但不分情形就定罪是不合适的,不应轻易动用刑事手段。”
谌江涛也表示,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防止将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随意拔高定性为犯罪。
北京一“地铁色狼”被判1年3个月
记者注意到,去年2月,北京将一“地铁色狼”以强制猥亵罪定罪量刑,在北京尚属首例。
2017年7月10日上午,男子杨某某在北京地铁五号线上对一女子实施猥亵,被跟踪的民警抓个正着。民警亮明身份后,男子拘捕企图挣脱,咬住民警胳膊不撒嘴。后经多名乘客帮忙,才将该男子控制。
据了解,杨某某2008年12月,曾因猥亵他人、阻碍执法,被北京海淀警方行政拘留20日。
法庭上,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没有异议。其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只是猥亵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虽未对被害人实施独立的暴力、胁迫行为,但其行为已违背被害人意志,侵犯了被害人人身权利;这种被害人事先不知情的性侵犯,在被告人接触被害人身体时已完成,被害人并不能反抗;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既具有暴力性也具有猥亵性,故构成强制猥亵罪。
2018年2月,北京朝阳法院对地铁色狼杨某某以强制猥亵罪定罪,判其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新京报记者王俊
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