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药品集采草案初步成型,设计更趋严密企业降价压力更甚
财联社(记者 徐红)讯,国家药品带量采购一波接着一波。继首批25个品种在“4+7”城市试点集采进而全国扩围以后,第二批药品的集采工作也已启动。
11月27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下称“联采办”)先是下发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统计汇总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35个药品的相关数据,包括采购数量、最低有效采购价等。收集整理药品的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是集采的基本准备工作,因此也可以推测,第二批集采药品极有可能就是这35个药品,或在这35个药品中产生。
随后,在下一周的周五(12月6日),联采办又随即召开了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座谈会。而据记者在现场了解,参加此次会议的企业即为以上35个药品的相关生产企业,共涉及120家左右。
在这次会议中,联采办也公布了第二批药品集采的初步方案(正式集采文件预计月内出台),那么,与此前相比,这一次的集采方案到底有哪些核心变动,这些变化对于企业又意味着什么?记者将为你一一解读。
变动一:中标规则更严苛
在第一批集采的25个药品中,像盐酸右美托咪定注射液这个品种,过一致性评价的企业只有扬子江药业一家,而氟比洛芬酯注射液也仅有武汉大安制药与北京泰德两家企业参与竞标。这些竞标企业少于3家的品种往往被称为“非竞争性品种”,在集采中的降价幅度相对较低,有的甚至只是“象征性降价”。
而在6日的座谈会上,据介绍,第二批集采品种的遴选原则是2019年10月31号前3家及以上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含原研)。也就是说,在马上到来的这一轮集采中,每一个品种的竞标企业数量最少是3家,每个都会是“竞争性品种”。
将竞标企业数量限定在3家或者3家以上,以期实现充分竞争,提升集采谈判的效率以后,更重要的是,在新一轮集采中,企业中标规则也将再次调整。
在“4+7”集采试点中,只允许一家企业中标。在该规定屡遭市场质疑之后,“集采扩面”便引进了“多家中标”新规。允许多家企业中标毫无疑问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的降价压力,对于竞标企业少的品种来说更是如此。
比如在“集采扩面”中,吉非替尼共有阿斯利康、齐鲁制药和正大天晴三家竞标企业,而最后这三家企业均为中标企业,只不过因为出价不同,因此中标序位也有不同,导致最后企业在挑选供应省份的时候享有不同的优先权。
而据6日座谈会会议内容,在新一轮集采中,虽然仍允许“多家中标”,但对于中标企业的数量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在新规下,“三家投标的品种中标企业仍有三家”的情况将不复存在,企业降价如果只是“意思一下”大概只能落标。
更让企业倍感压力的是,新一轮集采还将依据投标品种的降价幅度、具体价格等情况制定差价系数(差价系数计算公式待公布),报价未达到差价系数范围将直接淘汰出局。
业内人士认为,这也意味着,各家竞标企业的报价将互相产生影响,而在无法掌握他人价格的情况下,企业如果想要中标势必只能采取低价策略。
变动二:优选选择权调整或成企业降价最大动力
从6号座谈会所透露的内容来说,新一轮集采另有一个变化可能会对企业的价格策略产生重大影响。
在“集采扩面”中,中标企业会根据报价高低进行排序,报价最低者为第一序位中标价,以此类推。因为集采扩面是除“4+7”城市以及福建、河北两省以外的25个地区展开,因此在进行供应地区的选择时,第一序位的中标企业可以优先选择一个想要的地区(可以是供应量较大的),随后是第二序位或者第三序位的中标企业进行选择。当某个品种的所有中标企业按中标序位完成第一轮的供应地区选择之后,再依次进行下一轮,以此类推直至所有供应地区都有了“归属”。
而在新一轮集采中,这个“优先选择权”规则可能也会有所变化,第一序位的中标企业或被允许优先选择一定数量的省份(数量待定),然后各中标企业再轮流进行选择。
“如果这条规则最终被确定下来,在我看来这大概会是企业降价的最大动力。打个比方,如果某个品种的前三大供应大省就占据了30%以上的市场份额,那为了先占据这30%的市场份额,企业势必会努力将价格报到最低。”一位资深集采人士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