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邦科技及控股股东各收监管函 未按期归还募集资金等(2)

财经新闻 2022-06-2269网络整理知心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矩 (2022年修订)》第1.4条规定 :发行 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等 治理 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掌握 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更改 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生意业务 、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办事 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司法 律例 规定 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司法 律例 、本规矩 及本所其他规定 。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15条规定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弥补 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相符 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转变 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筹划 的正常进行;

  (二)已清偿 前次用于暂时弥补 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弥补 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跨越 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生意业务 等高风险投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41号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延期清偿 闲置募集资金并连续用于暂时弥补 流动资金的通知布告 》称,你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你公司使用2018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不跨越 1.6亿元、2019年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跨越 11.3亿元、2020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不跨越 24.7亿元暂时弥补 流动资金,期限不跨越 12个月。

  截至2022年4月1日,你公司已将1.6亿元全部清偿 至2018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将2,760万元清偿 至2019年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剩余11.02亿元尚未清偿 ,占该次募集资金净额的69.75%;将3,000万元清偿 至2020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剩余24.4亿元尚未清偿 ,占该次募集资金净额的32.63%。你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你公司延期清偿 前述闲置资金并连续用于暂时弥补 流动资金,延期清偿 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跨越 12个月。

  你公司上述未按期清偿 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矩 (2022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15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等 治理 人员吸取教训,实时 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产生 。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等 治理 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司法 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矩 》及相关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实时 、公平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产生 。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生意业务 所上市公司治理 一部

  2022年6月21日 

  关于对正邦团体 有限公司和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42号

  正邦团体 有限公司、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科技”)分手 于2022年4月21日、4月27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暨可能存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通知布告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 股份被动减持筹划 完成的通知布告 》显示,公司控股股东正邦团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团体 ”)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股票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于2022年4月18日至25日通过集中竞价方法 被动减持合计2,641.78万股,占正邦科技总股本的0.84%。

  正邦科技2022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暨可能存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通知布告 》显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感人 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永联”)在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股票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于2022年4月25日、26日通过集中竞价的方法 合计被动减持正邦科技股份868.94万股,占正邦科技总股本的0.28%。

  你们在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26日间,以集中竞价的方法 被动减持合计3,510.73万股,而未在上述减持行为产生 的十五个生意业务 日前披露减持股份的预披露通知布告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矩 (2022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等 治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你们合计减持比例占正邦科技总股本的1.11%,在持续 九十日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的方法 减持股份总数跨越 了正邦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矩 (2022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等 治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实时 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产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依照 国度 司法 、律例 、本所《股票上市规矩 》及相关规定 ,诚实 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实时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生意业务 所上市公司治理 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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