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更换发动机构成欺诈,优信二手车被判“退一赔三”共超66万元

财经新闻 2022-07-01163网络整理知心

  中华网财经7月1日讯,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消息,消费者在优信二手车平台买了辆“林肯”,几天后变速箱就渗油,送修觉察车辆发念头 被改换 过,消费者将优信宁波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优信宁波公司组成 欺诈,被判“退一赔三”,共计66.9万元。

  

隐瞒改换 发念头 组成 欺诈,优信二手车被判“退一赔三”共超66万元

  116200元购买 林肯二手车,发念头 被换过 

  2020年12月23日,余某与优信宁波公司签订协议,通过“优信二手车全国购”平台购买 一辆林肯MKZ2017款2.0T尊享版二手车,车辆价款共计166000元,另有GPS费用500元、物流运输费用2791元及过户代办费用1800元。协议中约定,优信宁波公司提供315项车辆检测、1年包退(相符 规定 的重大事故损伤情形)、1年/2万公里保修、全国联保、专属参谋 等其他增值办事 内容。 

  2020年12月23日,余某向优信宁波公司支付定金54891元。同日,余某与案外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微车贷汽车金融乞贷 典质 合同》,贷款金额为116200元,用途为支付涉案车辆的购买 款,收款账户为优信宁波公司账户。 

  2021年1月7日,余某收到涉案车辆。 

  2021年1月10日,由于变速箱渗油,余某将车辆送至4S店颐养 维修后得知该车辆发念头 总成全部被换过。 

  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未能杀青 一致,故诉至法院,哀求判令“退一赔三”。 

  优信:车辆配置不属于应披露的领域 ,不存在欺诈 

  优信宁波公司辩称,与余某签署的销售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改换 发念头 属于车辆配置领域 ,不属于优信宁波公司应披露的车况领域 。余某在使用涉案车辆历程 中并未觉察该车存在任何汗青 或现实的质量问题,且据余某庭审中陈述 涉案车辆仍在使用。因此,该车能正常使用,不存在车况方面的质量问题。涉案车辆属于厂家索赔改换 原厂发念头 ,其性能与原装发念头 并无差别 。且本案属于二手车生意业务 ,余某购买 涉案车辆的价格 只有同款新车价格 的六折,不克不及 用新车的标准 去要求二手车与之具有相同的配置。优信宁波公司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只能在检测范围 内确保出卖给消费者的是无车况质量问题的二手车,并不克不及 确保该二手车是否为原装配置。若强行要求优信宁波公司披露二手车的所有信息,有违“权利义务相对等”的民法精力 。 

  优信宁波公司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已履行了如实披露涉案车辆车况信息的义务,车辆配置并不属于其应披露的领域 。且作为涉案车辆的转卖人,优信宁波公司主不雅 上不存在欺诈有意 、客不雅 上不存在欺诈行为,余某要求支付三倍赔偿的诉讼哀求无事实和司法 依据,哀求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优信的行为组成 欺诈,“退一赔三”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优信宁波公司作为专门经营二手车辆生意业务 的一方,其亦自称为“专业的二手车经营者”,应当对涉案车辆的状况具有凌驾 一般消费者的、相对加倍 专业的认知水平和能力,消费者选择向其购买 二手车,亦是基于对其专业能力的信任。二手车辆生意业务 中,发念头 的状况属于影响消费者抉择 是否购买 的重要因素,且消费者一般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被告在检测车辆时,应对此项检测尽到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不该 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 ,而应以相对加倍 专业的认知为标准 。 

  本案中,涉案车辆的维修颐养 记录 查询成果 为“查无记录 ”,依照 通常认知,二手车辆弗成 能没有经由 维修颐养 ,在查询不到相关记录 的情况下,被告应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查询,同时对涉案车辆进行更为认真、专业的检测。 

  本案中,被告没有进一步对涉案车辆的维修颐养 记录 进行核实,明显对该重要信息的缺失存在消极、放任的态度。在对涉案车辆进行检测时,发念头 号码牌明显存在异常,被告却称其对此不知情,对此本院实难采信。退一步讲,即使被告因为重大疏忽没有觉察发念头 改换 的情况,其亦应当将维修颐养 记录 查询无记录 这种影响购买 的消极事实如实告诉 原告,由原告抉择 是否购买 。如果原告诉 晓涉案车辆未查询到维修颐养 记录 ,必定 会保持 进一步查询,而本案审理中,亦觉察该车辆的维修颐养 记录 是存在的,如果连续查询,必定 会知晓改换 发念头 一节。 

  综上,无论被告是明知发念头 存在改换 而有意 隐瞒原告,抑或被告没有尽到专门经营者应尽的注意义务而未觉察发念头 被改换 的事实,其在生意业务 历程 中,没有将其检测的情况如实告诉 原告是确定无疑的。在此情况下,被告对影响购买 的消极事实缄默沉静 不告诉 ,并对涉案车辆作出状态及性能正常的申报 ,与涉案车辆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使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而陷入毛病 认识,认为涉案车辆不存在问题从而进行购买 ,被告的行为组成 欺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掩护 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公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余某与优信宁波公司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协议解除;余某将涉案车辆退还优信宁波公司,优信宁波公司收到涉案车辆后返还余某购车款171091元;优信宁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余某498000元;驳回余某的其他诉讼哀求。 

  优信宁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 

  2022年6月23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莺歌燕舞新闻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 

联系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