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共享充电宝据为己有”有教程?

财经新闻 2024-07-23144网络

  商家呼吁:别把平台的信任变成漏洞牟利

  近日,有商家在网络上售卖“将共享充电宝据为己有”教程,甚至有商家称可以多次实施此行为,然后再将私占的共享充电宝售出“回本”。北京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商家宣称所谓教程,实际是利用了共享充电宝平台对客户的信任,并将其转换为系统漏洞,以此牟利。平台客服表示,会将此类情况及时向上级反馈核实,加强管理。

  不花钱将共享充电宝据为己有?

  近日,有网友向北青报记者表示,有多名商家在二手商品交易平台上发布了“不花钱将共享充电宝据为己有”的教程,宣称可以不花一分钱,就将市面上常见的共享充电宝变成个人所有。

  北青报记者检索发现,“不花一分钱带走共享充电宝”的教程大量出现在某二手商品交易平台上,售价从9.99元到2元不等。

  一家销售此类教程的商家在宣传页面表示,按照其传授的教程,可以将原本99元才能归个人所有的共享充电宝据为己有,并且其教程适用于各种品牌的共享充电宝。一家销售此类教程的商家表示,他的教程可无限次数地将共享充电宝据为己有。商家展示的聊天记录中显示,教程是一段视频,只要看过视频就可以将共享充电宝留在用户手中。

  平台客服称会先选择信任客户

  北青报记者以买家的身份联系到其中一名商家,获取了商家提供的教程。教程内包含了一些特殊的操作方式以及应对共享充电宝平台客服的话术,主要方针是利用平台的一些服务漏洞。为避免模仿,本文省略教程的具体内容。

  按照商家提供的“教程”,北青报记者来到两家商城,分别租借了两家不同品牌的共享充电宝。按照“教程”联系平台客服沟通后,两家的客服均在未归还充电宝的情况下结束了租借订单。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两家客服都选择优先信任客户所说的话,而这种信任在商家的教程中成了漏洞,牟取不义之财。两个共享充电宝均有充电插口,如果带走,可以被正常使用。

  与商家所说不同的是,两家共享充电宝平台均扣除了一个小时的租借费用,分别为5元和4元。确认情况后,北青报记者将两个共享充电宝归还到了原来的位置,并就网售此类教程的情况向二手商品交易平台进行了举报。

  针对网售“将共享充电宝据为己有”教程的情况,前述一家共享充电宝平台客服表示,确实有客户在租借充电宝后会出现问题,为了保护客户的隐私,充电宝也不会追踪实时位置。

  另一家共享充电宝平台的客服表示,客户提出诉求后,平台会优先帮助用户解决问题,因此会先选择信任客户。针对此类问题,客服会向上级反馈核实,及时加强管理。

  已有人因此类行为被判处刑罚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利用漏洞和平台的信任将共享充电宝据为己有,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客观上有盗窃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构成盗窃罪。

  北青报记者检索发现,此前已有人利用其他类型的系统漏洞,将共享充电宝据为己有,后被法院认定犯盗窃罪判处刑罚。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年发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称,赵某某于2020年10月至11月得知某品牌共享充电宝系统存在漏洞,遂在多个投放该充电宝的店铺里,通过操作让系统误以为订单交易失败,从而不产生扣费,盗得共享充电宝11个。最终,赵某某被法院认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另一份法院判决书显示,男子黄某某利用系统漏洞逃避缴费,盗走共享充电宝47个,最终被法院认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韩骁表示,如果盗窃共享充电宝的人实施此类行为次数不多,涉案金额较小,会因盗窃行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多次主动利用共享充电宝的技术漏洞反复操作,积极追求并扩大由此获取非法利益的可能性,明确显示了盗窃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这种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

  此外,在网上兜售此类“据为己有”教程的商家,其行为涉嫌构成教唆犯罪,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构成盗窃罪的共犯。此外,如果商家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直接的作案指导,其行为也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

  韩骁表示,共享充电宝平台遭遇到此类侵权损害行为时,应及时报警处理,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共享充电宝平台也应当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及时堵塞系统漏洞。如将共享充电宝机器设置在有监控的位置,或在共享充电宝装置附近安装监控,营造安全放心的共享经济环境。

  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实习生 史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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