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全文)
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 各部分 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保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保持 和增强 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提高政治协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是做好政治协商工作的根本 遵循。制定《条例》,对于保持 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成长 爱国统一战线,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增强 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准确把握政治协商的定位,通过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工作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政治协商正确的政治偏向 ,提升政治协商效能,把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抉择计划 安排 落到实处。要保持 围绕中心、办事 大局,通过政治协商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在根本 问题、重大问题上统一认识,把各方面力量 慎密 团结在党的周围,推动形成全面扶植 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度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中兴 的强大合力。各地区 各部分 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实时 申报 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
(2022年5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宣布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 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提高政治协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保持 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成长 爱国统一战线,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治协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围绕党和国度 大政方针、经济社会成长 重要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开展的协商。
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凝聚智慧、增进共鸣 、增进 科学民主抉择计划 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政治协商的根本 方法 是:
(一)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直接开展的协商,简称政党协商;
(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开展的协商,简称人民政协政治协商。
第四条 政治协商工作保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增强 和改进 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增强 和改进 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决“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成长 全历程 人民民主要求,保持 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保持 大团结大结合 ,保持 一致性和多样性相统一,通过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工作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提升政治协商效能,为全面扶植 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度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中兴 凝聚起配合 斗争 的力量 。
第五条 政治协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持 党的全面领导;
(二)保持 围绕中心、办事 大局;
(三)保持 发扬民主、坦诚协商;
(四)保持 政治引领、凝聚共鸣 。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六条 党中央对政治协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统一制定政治协商工作大政方针,研究抉择 事关政治协商工作全局和长远 成长 的重大事项,包管 政治协商始终保持 正确政治偏向 。
党中央组织开展中央层面的政党协商,领导和支持全国政协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 做好政治协商工作。
第七条 处所 党委在政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抉择计划 安排 以及上级党委工作要求,指导下级党组织做好政治协商有关工作;
(二)把政治协商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实时 研究解决政治协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依照 规定 与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开展政党协商,领导和支持本级政协做好政治协商工作;
(四)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高政治协商能力,更好履行职责、施展 作用。
第八条 党委统战部在政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抉择计划 安排 以及上级党委、同级党委工作要求;
(二)受党委委托,组织开展政党协商,向党委请示申报 政党协商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完成党委交办的政治协商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政协党组在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抉择计划 安排 以及上级党委、同级党委工作要求,依规依章程组织开展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
(二)保持 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申报 制度,重要协商运动 报经党委批准,执行落实情况实时 向党委申报 ;
(三)增强 政协委员军队扶植 ,引导委员深入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协商职责,切实提高协商能力,施展 党员委员在政治协商中的政治引领作用;
(四)完成党委交办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政治协商对象和内容
第十条 政党协商的对象是:
(一)民主党派;
(二)无党派人士。
工商联应邀参加 政党协商。
第十一条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对象是参加 政协的各有关方面,包孕:
(一)民主党派;
(二)无党派人士;
(三)人民团体;
(四)其他各界代表人士。
第十二条 政党协商主要内容是:
(一)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处所 各级代表大会、党中央以及处所 党委有关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
(二)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司法 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处所 性律例 的制定、修改建议;
(三)关系公民 经济和社会成长 的有关重大问题;
(四)换届时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审查 院审查 长的建议人选;
(五)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
(一)列入政协全体会议议程的重要事项;
(二)国度 方针政策和处所 重要举措 ,经济扶植 、政治扶植 、文化扶植 、社会扶植 、生态文明扶植 重要问题;
(三)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
第四章 政治协商运动 准备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增强 对政治协商运动 的研究安排 ,统筹支配政党协商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增强协商运动 筹划 性,提高协商议题针对性,支持各方面做好协商准备。
第十五条 政党协商年度筹划 由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在听取有关部分 、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意见建议的基本 上研究提出,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事后 ,通报同级民主党派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