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全文)(2)
第十六条 依据 政党协商年度筹划 ,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成长 重要问题开展年度重点考察 调研,由党委统战部组织实施并做好统筹协调;支持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结合 自身特色以及政党协商年度筹划 内容开展经常性考察 调研,形成调研成果 ,为协商运动 提供参考。
第十七条 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依据 政党协商年度筹划 制定具体工作规划。党委统战部会同有关部分 提前组织民主党派组织负责同志、无党派代表人士阅读文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政协党组就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议题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年度协商议题支配,形成年度协商筹划 草案,报党委常委会会议确定,并依照 法度模范 审议通事后 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支持政协围绕协商议题开展调研。依据 工作需要,可以支配有关党政机关在政协考察 调研时介绍情况,与委员交换 意见,配合 进行研究。重要调研成果 报党委以及有关部分 。
第二十条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运动 具体工作规划应当依据 批准的年度协商筹划 制定。议题涉及的有关司法 律例 和政策方法等书面资料 可以视情提前印发,供参加 协商的各方参阅。
第五章 政治协商运动 开展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应当依照 形式与内容相匹配的要求,合理运用协商形式,包管 协商运动 有序开展。
在政治协商运动 中,应当勉励 和支持参加 协商的各方讲真话、建诤言,增强 互动交换 ,营造宽松民主协调 的协商气氛 。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开展政党协商:
(一)会议协商。党委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专题协商座谈会、人事协商座谈会、调研协商座谈会和其他协商座谈会,听取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建议。
(二)约谈协商。党委负责同志可以依据 需要,不按期 邀请同级民主党派组织负责同志、无党派代表人士就配合 眷注的问题当面沟通情况、交换 意见,或者应同级民主党派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约请,个别 听取意见。
(三)书面协商。党委可以就有关重要文件、重要事项书面征求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以书面形式反馈协商意见。支持民主党派组织及其负责同志以书面形式直接向同级党委反应 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支持政协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开展人民政协政治协商:
(一)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等应邀出席全国政协全体会议,同委员共商国事 ;处所 党委负责同志等应邀出席处所 政协全体会议,参加 讨论,听取意见建议。
(二)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应邀出席有关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作申报 ,听取意见并依据 需要进行互动交换 。
(三)专题协商会。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应邀出席专题协商会并揭橥 意见,有关部分 负责同志介绍情况,开展互动交换 。
(四)协商座谈会。依据 情况采取 相应的协商形式,由政协主席或者副主席、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主持。与议题有关的部分 负责同志应邀到会介绍情况、听取并交换 意见。
第六章 政治协商成果 运用和反馈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重视协商意见研究解决 ,可以结合 实际树立 健全政治协商成果 运用和反馈制度,重要协商成果 可以作为抉择计划 参考。
第二十五条 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梳理汇总政党协商意见,视情交付有关部分 研究解决 ,解决 情况依照 规定 反馈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代表人士。
第二十六条 政协党组依照 规定 梳理形成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运动 成果 ,重要协商运动 成果 报送党委。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对有关部分 落实协商成果 有明确要求的,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增强 督促检查 ,并将落实情况抄送同级政协办公厅(室)。
第七章 政治协商保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结合 实际完善政治协商工作机制,支持和推动有关单位 和部分 介入 政治协商有关工作。
完善党委、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审查 院与各民主党派、各界代表人士的工作接洽 机制,为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知情明政创造 条件。
党委有关部分 ,有关政府部分 、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的党组(党委)为本单位 本部分 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和政协委员参加 政治协商创造 有利条件,提供需要 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党委负责同志开展考察 调研,依据 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同级民主党派组织负责同志、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
监察委员会,法院、审查 院和有关政府部分 党组(党委)可以依据 工作需要向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介绍有关情况,视情邀请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列席有关工作会议、参加 专项调研和检查 督导等。
第二十九条 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协介入 国度 方针政策和处所 重要举措 的讨论协商,对各民主党派以本党派名义在政协揭橥 意见、提出建议等作出机制性支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说明 。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宣布 之日起施行。
原题目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