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话题丨李佳琦直播翻车:网红带了问题货,消费者该找谁算账?
文 刘文昭
最近, “口红一哥”李佳琦直播中翻车了。在推荐某款不粘锅时,他遭遇尴尬一幕:当助手满面微笑地把鸡蛋打入锅中后,凝固的鸡蛋处处粘锅。李佳琦没注意到这个问题,还在一旁说“我们让阿姨煎个牛排吧”。当他反应过来,一边接过助手的铲子试图救场,一边反复强调“它不粘哦,它是不粘的”。可鸡蛋还是静静地粘在锅底,一点面子也不给。
事件持续发酵,厂家连忙回应,锅是经过检测的,质量没问题,粘锅有原因,李佳琦也不太会做饭。李佳琦则表示,推荐的产品没问题,粘锅原因不便回复。
“网红带货”红红火火
厂家和李佳琦的回应,很多网友并不认同。有人觉得李佳琦在推荐前,根本没使用过产品,还有人觉得厂家的解释牵强,“这么多前提条件还叫不不粘锅?叫基本不粘锅吧”。
李佳琦直播翻车一事,也将“网红带货”置于聚光灯之下。简单来说,“网红带货”就是网红以个人信誉和口碑为保证,做人肉产品筛选器,为自己的粉丝推荐各种值得买的商品。
这种形式,一些大爷大妈和钢铁直男可能刚刚熟悉,但它的体量早已大得惊人。有数据显示,83%的年轻消费者购买决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身边及各平台的“网红”“达人”的“种草分享”。
而快手主播“辛巴”婚礼直播带货1.3亿、李佳琦直播5分钟卖出15000支口红、“带货女王”薇娅直播2小时,销售额超2.67亿……这一连串刷新认知的数字,也让很多商家和个人投身到网红带货这一新的销售模式中。
艾瑞咨询发布的《2018年中国网红经济发展研究报告》的数据显示,2018年网红已经拥有广告、电商、直播、问答、打赏、内容付费等多元化的变现形式,而广告收入(占比19.6%)、电商收入(19.3%)、超过直播分成,分列第一、第二位。
《2019年淘宝直播生态发展趋势报告》则显示,2018年加入淘宝直播的主播人数同比增长180%,淘宝直播平台带货超千亿元,同比增速近400%。每月带货规模超过100万的直播间超过400个。
但网红带货也有不少“神坑”
有了网红带货,粉丝再也不用在各种商品之间比数据对参数,购物便利了,一些网红也会为粉丝争权益,让商家给更多的优惠。
不过,双赢并不总是发生。有业内人士表示,头部主播很强势,商家一边要给主播高提成,一边为了打出全网最低价,还要让利给买家,产品的利润变得很薄。为了赚钱,一些厂家只能尽量压缩成本,甚至在产品质量上打折扣。
网红是个残酷的战场,谁都不知道明天自己还能不能红。一些主播自然会趁着火的的时候,把红利吃干榨尽,至于产品是否用过,质量如何,显然不是他们最关心的事。
于是,我们常常可以在网上看到粉丝的“血泪控诉”——自己听信了某网红的宣传,买回了全网最低价的 “爆款”,但到手后发现,原来东西是“三无”或高仿品,用了之后,身体还非常不舒服。
更搞笑的是,一些带货的网红还不是真网红。一些所谓网红通过刷量、买粉等方式,将自己打扮成流量大V,借此欺骗商家高额的广告费的案例,也屡见报端。流量都是买来的,听这类网红的话买东西,消费者也只能自求多福了。
从媒体的报道中还可以发现,一些网红推荐产品时,还会以更大优惠为名,要求消费者通过个人社交媒体支付,这种直接交易,缺乏证据存留,一旦出了问题,消费者维权格外艰难。
管“网红带货”,法律没空白,缺的是主动执法
一些人觉得网红带货是一种新业态,应该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其实,管网红带货,不用等新法,也不用搞得那么麻烦。
多位律师指出,直播带货与传统广告代言虽然存在一定区别,但是其本质仍然属于《广告法》规定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广告代言人。
而《广告法》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处处长应钧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从市场行为的角度看网红带货,其中可能包含两种行为——广告行为和销售行为(网红买自己的货)。
如果是广告行为,广告法中对代言人也有较详尽的规定,违反会受到相应处罚。如果是销售行为,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比如电商法规定,电商经营者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这是对主体资格的要求;再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规定,经营者要表明真实名称和身份,此外介绍产品的内容应符合广告法的规定等。
在应钧看来,法律对这些广告、销售行为的规定是健全的,虽然“网红带货”这个词还没有出现在法律制度中,但如果按行为模式拆分,都可以套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
实际上,监管网红带货,一些国家早就有了行动。如英国广告标准局规定,任何人在社交媒体上的粉丝数超过3万就算名人,要受到广告监管约束。
2019年2月,一名叫莎拉·威洛克斯·诺特的博主发布了一张自己坐在床上的照片,图中可见某品牌的安眠药,她配了文字说明,自称是夜猫子,一些时候失眠,这种药“的确管用”。
广告标准局认为,诺特有3.7万粉丝,是名人,按规定名人和保健专业人员不得做医疗产品广告。因此,广告标准局要求诺特不得再让那个广告出现在她的社交媒体上,同时要求广告商不得让包括社交媒体“有影响人物”在内的名人做药品广告。
欧洲一些消费者组织还要求,带货的网红要在显眼的位置标出“广告”字样,并使用特殊标签、不同的字体与排版。
也许有人会说,我知道网红带货是广告,打标签太多此一举了。可问题是,这个世界上还有很多不那么“精明”的消费者(如老人和小孩),我们应保障他们的知情权,打上广告二字,也有利于消费者冷静消费,以及日后的维权。
值得欣慰的是,网红带货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10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三部门宣布,在未来一年多内将重点打击“网红带货”乱象。
“小政府”的英国可以管好网红带货,中国更应该管得好。监管“网红带货”,也不是教网红怎么做生意,而是告诉他们不能骗人,出来混总是要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