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华为前员工:不止李洪元,我也曾因离职赔偿被羁押90天

科技新闻 2019-12-10139未知admin

  继华为员工胡玲5千字控诉“研发累死累活,文员却莺歌燕舞”之后,11月28日,一份《刑事赔偿决定书》将华为前员工因一笔30万元离职赔偿款反成“敲诈勒索金”,遭251天拘留一事,置于风口浪尖上。

  实际上,华为与员工之间有关离职赔偿的矛盾由来已久。

  在此之前,华为无线地区部前员工曾梦曾以社交账号“华为北非林夕”透露自己因离职赔偿被羁押90余天一事。今日,小财女联系到曾梦,试图重现他从被羁押到被释放的过程。

  从被待岗到被羁押90余天

  自2012年入职华为,曾梦辗转GTS服务部门、无线行销、西非无线月,其所属的北非HR BP纪某与他沟通不畅后,最终以北非HR董佳同意以2N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同时,曾梦的律师要求在赔偿中增加年终奖部分。

  从2018年12月30日到2019年3月29日,被羁押的90天的时间里,曾梦与华为双方从未直接沟通。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符合上述条件,公检法依法可以不同意他们取保候审,从而会导致他们被长期羁押在看守所。但是羁押期限也要符合刑诉法关于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法定期限。哪怕是被羁押251天的李洪元,相比于其他一些重大复杂刑事案件而言,不算长。

  与曾梦相同的是,被羁押后又被释放的李洪元所持的也是“息事宁人”的态度。11月30日,李洪元在华为心声社区上发布了一篇名为《给任总的一封公开信》的帖子,其中写到:“今天网络上的舆情汹汹并不是我本意,我的确会向公司讨要说法,但绝不期望是以这种方式。”

  在面对界面记者的采访中,李洪元再度重申意愿“不是我主动曝光”“结果不知道是谁发到外面去了,我自己也非常着急”。

  由于是私人账号,李洪元为此还询问过华为HR热线和向税务部门反映此事。

  然而,这30万元中并未包含李洪元的年终奖。因而,2018年11月7日,李洪元起诉华为想要拿回20余万年终奖。紧接着,同年12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经侦支队第八大队以侵犯商业机密羁押李洪元。一直到今年4月16日,李洪元才知晓自己被抓的原因是网络能源产品线万,第二天李洪元的妻子才将录音交给检察机关。今年7月份,华为HR突然改口供,称没有敲诈勒索,直至今年8月被释放。

  根据上述办案期限,李洪元最长可以被羁押292天,而李洪元实际被羁押251天,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本案扭转局面的关键证据(2小时离职协商录音)由李洪元的妻子于2019年4月交至检察院,但李洪元却于同年8月才被释放。如果李洪元妻子提交的录音证据能够证实其可能无罪,且李洪元的近亲属或代理律师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李洪元有可能提前被取保候审,但这会由司法机关根据证据情况综合判定。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既然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被批准逮捕,此后才发现其可能无罪的,说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此前在采取强制措施时都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对此释放也会比较谨慎,通常情况下都是在检察机关会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予以放人。

  员工赔偿退则难以维护自身权益,进则被诉“敲诈勒索”,在吴刚律师认为,只要员工是依据劳动法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或者其与用人单位友好协商签订了支付高于合法补偿款的补偿协议,员工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等刑事罪名。反之,如果员工索赔补偿款的金额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用人单位也不同意,员工又采取威胁、要挟、恫吓等非法手段,导致用人单位被迫同意支付补偿款,犯罪金额一般达到2000-5000元以上的(各地立案金额不一致),就涉嫌敲诈勒索罪。总之,劳动法保护的是员工依法索赔。

  “何某改口说明之前华为举报李某的理由和事实不存在,但华为究竟是因误解而错告李某,还是故意诬告李某入罪,这需要审查全部相关案卷材料尤其是华为的报案材料后才能判断。因此不宜从网络上的外围报道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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