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2年重新修订,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5月1日起施行
记者 杨璐
3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条例》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是深入实施科教强鲁、人才兴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且具有基础作用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为什么要修订?有哪些亮点值得期待?27日下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解读。
突出特色优势
为山东科技进步提供优质制度供给
修订后的《条例》共11章66条,体例结构有鲜明的山东特色。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田丙昆介绍,《条例》在“从研究到应用、再到生产的科研链条”的主体框架下,围绕山东省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争当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排头兵的部署安排,解决科技进步三大关键要素——企业创新主体、科研开发机构、科技人才——方面的制度瓶颈问题,进一步主动融入国家战略布局,健全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体制机制,突出山东科技基础条件和各方面支持措施,同时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明确法律责任,全面促进山东省科技进步。
“相比上位法和外省条例,在章节上进行了优化,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整合为一章,将区域创新与国际合作进行了合并,并针对我省科技创新薄弱环节,新增了‘科技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建设’一章。一方面对我省科技进步工作进行了系统规定,另一方面突出了地方特色,解决了一些体制机制方面的瓶颈问题。”田丙昆表示,《条例》的修订,对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行为,完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精准把握国家和省支持科技创新最新举措,发挥制度集合效应。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吸收国家和省推动科技创新的最新政策,并借鉴先进省份立法经验,结合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需求,发挥地方性法规制度整合优势,高标准进行制度设计,为促进我省科技进步提供优质制度供给。
同时,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发挥山东省区位优势独特、产业基础雄厚、创新资源集聚等条件,推动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产业发展、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打造具有山东鲜明特色的创新制度体系,精准助力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
紧扣科技创新主线
多措并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要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此次修订,《条例》紧扣科技创新这一主线,多措并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条例》在立法目的中突出科技进步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主导作用,规定“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作用”的内容,并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坚持“四个面向”,实施科教强鲁、人才兴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基本原则。
明确政府职责,推动部署落地落实。《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创新起主导作用的新质生产力,推动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落实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要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聚焦深化新旧动能转换、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工业化数字化深度融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部署,以科技创新为引领,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
聚焦将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上的要求,《条例》规定围绕“十强产业”以及生态环保等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原创性、颠覆性技术突破等。
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完善相关制度保障
《条例》强化企业是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顺应科技发展趋势,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本企业的科技创新计划,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等;指明产学研融合重点路径,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建设创新联合体和研究开发平台,联合开展产业共性技术攻关;开展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完善覆盖科技型企业成长的全周期服务,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的扶持力度,并针对企业科技研发规定了优惠政策。
《条例》以推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动力和质效。
明确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规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应当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提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活力和实施效益;扩大创新主体自主权,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对本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推动技术市场发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秀科技成果征集、发布,鼓励各类科技成果特别是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进入技术市场交易等。
加大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力度
多方扶持青年科技人才
优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布局方面,《条例》明确科研机构布局应当围绕区域发展需求和特色优势,构建结构合理、定位准确、机制灵活的科研机构体系;重视实验室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规定省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重大基础研究平台在本省布局,并在土地、人才、资金、项目等方面提供保障;提出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赋予新型研究开发机构与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同等待遇以及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等。
《条例》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强科技人员队伍体系建设。其中,强化战略人才力量建设,完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等创新人才和团队的遴选支持等工作机制,加大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力度;产业发展与人才引育一体布局,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和重点领域发展需求,统筹做好相关人才的培养、开发,引导用人单位精准引进科学技术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对青年科技人才等的发展给予了多方扶持,推动全省科技人才储备和发展。
构建财政投入、企业投资、金融融资
协同联动的科技投入体系
《条例》深化区域及国际交流合作,打造科创高地。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科技进步特色区域建设为依托,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加强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深入推进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的区域科技合作,促进沿黄省份科技创新合作和融合发展;完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机制,加大科技计划对外开放合作。
《条例》鼓励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构建财政投入、企业投资、金融融资协同联动的科技投入体系。规定建立完善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机制,带动基础研究经费在本省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逐步提高;明确政府、商业银行以及保险机构有关融资支持措施,强化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支持;拓宽科技型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渠道,支持引导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等。
《条例》提升科技进步保障水平和监督管理能力。规定本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完善政府采购政策,鼓励开放科技创新应用场景,促进创新成果推广应用;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等。
时隔12年重新修订
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的战略地位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山东省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不断强化,高层次科技人才加速集聚,科技创新体系不断完善,科技创新质量和效能整体提升。
“但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我省整体科技创新能力还不能适应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的需要,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刘振远表示,现行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是2012年修订实施的,已经不能满足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与国家2021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也有冲突之处。
记者了解到,《条例》于1994年4月2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的战略地位,健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保障举措,促进我省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提升,为科技强省建设提供法治保障,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刘振远说。
《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列入2023年一类立法计划,完成了严谨的修订工作。《条例》于2024年3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于洪文表示,新修订的《条例》是深入实施科教强鲁、人才兴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且具有基础作用的地方性法规。为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的战略地位,促进科技创新体系效能整体提升,加快科技创新步伐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下步,科技部门将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职尽责,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细化《条例》相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研究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性文件等,及时修改或废止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相符合、有违科技创新规律和阻碍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现行政策,确保与《条例》有效衔接,全方位构建保障《条例》贯彻实施的配套制度体系。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按照《条例》规定,强化主体责任,抓紧修订内部制度,严格落实激励科技人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赋予科研自主权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