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烤炉通风口“撞脸”蔚来Logo,被判赔偿30万元,双方回应
2023年4月,蔚来汽车发现“北山狼户外”售卖的便携烧烤炉,其通风孔设计撞脸蔚来logo,损害了原告已达驰名状态的权利商标的合法权利,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支付维权成本28万。
11月22日,南京市人民法院,给出一份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原告蔚来汽车于2016年4月1日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上申请了第20259564号商标,于2017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
原告认为,上述权利商标系原告电动汽车产品的车标,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商品上,经大量宣传,知名度较高,已经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程度。
而北山狼户外则辩称,被诉侵权标识只是烧烤炉的通风孔,不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侵害原告的商标权;被诉侵权商品为烧烤炉,与原告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同,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被诉侵权商品在销售宣传和外包装中均凸显了被告的注册商标“北山狼”,该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消费者不会将被诉侵权商品误认为原告的商品;原被告彼此营业范围不同,不具有竞争关系,不会引起误认。
法院审理认定,蔚来注册商标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上构成驰名商标。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二者形状基本一致,仅存在细微差别,构成近似商标。
判决书中指出,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越高,越容易受到他人攀附;注册商标的识别性和知名度越强,相关公众越容易认为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注册商标。本案中,被诉侵权标识位于烧烤炉两侧显眼位置,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与蔚来公司或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联系,造成一定的混淆。同时,被告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极易淡化涉案注册商标已经形成的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南京中院一审认定,被告制造、销售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12月4日,蔚来汽车法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蔚来有自营的户外露营产品,已有部分消费者误以为对方卖的是蔚来产品,若出现质量问题,会对品牌形象带来巨大不良影响。北山狼户外的诉讼代理人表示,还未决定是否上诉,对于上述判决结果,他表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不便评论。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编辑 武秀英 综合九派新闻、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