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韦俊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方文德广场支行、
体育新闻 2019-12-05119未知admin
本院受理上诉人韦俊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方文德广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广州君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你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8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9396.14元,由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方文德广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负担19758.45元,由韦俊安负担29637.69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