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艳东称法律面前无明星(自愿型公众人物承担比常人更高的社会责任)

娱乐新闻 2024-01-3181网络

近年来,一些演艺明星吸毒、嫖娼、偷税漏税等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其中常引发争论的问题是,执法机关、新闻媒体公开违法明星的姓名和照片,是否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

保护隐私是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但是,在隐私权诞生之日,公众人物与普通民众的权利范围就有明显差别。现代社会为公众人物隐私权确立了几条例外规则:公众人物少隐私、公共利益无隐私、违法行为非隐私。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范围比普通人小,是现代社会为保证媒体监督权而确立的基本规则。在196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法官首次采用了“公共官员”的概念,认为媒体对其的一些批评或报道即便与事实有出入,只要不是出于“实际恶意”,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随后,各国法律逐渐接受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受到限制”的理念。

欲戴王冠,必承其重。隐私权的范围因人而异,普通人的隐私权受到广泛保护,但公众人物需要向社会让渡出一部分权利。公众人物的部分私生活内容,也要让位于民众的知情权。对普通人而言,家人信息(如经商或定居国外)、资产情况等,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但对政府官员而言,这些信息因廉政建设而必须填报,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同样,明星作为“自愿型公众人物”,通过媒体、粉丝获得了巨额利益,就要接受公众的监督,承担比常人更高的社会责任。

在明星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时,我们不能放任明星做“两面人”,在镜头面前把自己包装成道德楷模,离开镜头就变成浪荡公子。媒体监督要防止镜头表演者欺骗民众情感、损害公共利益。对普通人而言,吸烟只是个人选择,出轨也只是道德问题。但禁烟大使吸烟,形象大使出轨,就不仅是个人道德问题,更事关社会基本价值乃至国家形象。我国法律确立了“隐私权服从于公共利益”的原则,《民法典》第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因此,普通大众的隐私,很可能就是媒体对公众人物的监督内容。

在确立“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基本法则之后,还需要追问,明星隐私权应当限制到何种程度?

首先可以肯定,公众人物也有隐私权。任何文明国家,都不会允许在明星家中安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但是,“公众人物私人活动受隐私权保护”有一个例外,即违法行为非隐私。我们也不能苛求公众人物成为道德圣人,但是,做守法公民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公众人物更应该成为守法模范。公众人物若有违法行为,就不再受隐私权保护。

一方面,公众人物的行为具有示范效应,其怪异、违法行为都可能被粉丝模仿。普通人吸毒、酒驾只是个人违法问题,但明星吸毒、酒驾会形成群体越轨现象,尤其是青少年。同样的违法行为,明星与公众的社会危害性完全不同。虽然基于同案同罚原则,执法机关不会加重明星的法律责任,但是,其应当受到更大的谴责性,封杀、道歉等就是必要举措,这都需要公开其个人信息以正本清源。

另一方面,公开公众人物的违法信息,是确立法律权威、进行社会监督的必要手段。普通人违法乃至犯罪,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之外,法律会尽量尊重其隐私权,避免其“社会性死亡”,以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改造教育效果。但是,公众人物的违法行为,不应受到隐私权的保护。我国民众长期对特权者有本能的警惕,执法机关公开公众人物的违法行为,可以有效打消群众顾虑,确立法治信仰。例如,对官员的贪赃枉法,政府网站都会实名公开而无需保护其隐私权。同样,在一些明星打人、猥亵等案件中,及时公开涉案人的违法信息,可以打消社会公众对执法腐败的担心。正因如此,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规定了“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然,明星属于“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

因此,在违法犯罪案件中,明星和普通公众需要被差别对待。在明星吸毒、嫖娼案件中,执法机关会公开明星的个人信息,但会对卖淫女、陪吸者的个人信息进行技术处理。

法律不应有道德洁癖,公众也不能有圣人情结,但是,公众人物应当坚守法律底线。政府公开公众人物的违法信息,既是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要求。如果执法机关都低调处理公众人物的违法行为,必然会带来“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质疑。政府客观地公开、媒体中立地报道公众人物的违法行为,并非丑化其形象,而是维护法律平等观念,推动社会健康发展的需要。只有对公众人物坚持“法律面前无明星,违法行为非隐私”的原则,才可建立起一个积极向善、公开透明的法治社会。(作者是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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