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你还会申请信息公开吗?

财经新闻 2019-11-07125未知admin

  顾雏军今年60岁,是孔子所说的“耳顺之年”。但11月4日,当看到证监会给他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估计他很难耳顺。

  这份“证监信息公开[2019]270号”告知书说,他提出要求证监会公开的2005年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主席办公会议立案调查理由、立案调查结论、会议举行时间、参会人员名单、会议内容、会议表决内容、会议纪要”等7项信息,不存在。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这么看,证监会的回复似乎没有问题。

  但如果回溯整个过程,有没有问题呢?

  4年多前,2015年6月,顾雏军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公开2005年证监会对科龙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相关文件。2015年7月31日,证监会发出两份告知书,认为顾雏军申请公开的《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属于证监会内部管理信息,申请公开的主席办公会议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都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当时这个回复给社会的印象是,主席办公会议的内容不属于信息公开范畴,所以不公开。

  对这一告知书,顾雏军不服,于2015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中国证监会于法定期限内对顾雏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之后,证监会提起上诉。

  至2019年10月14日,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判决称,证监会接受申请后所履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当,高院支持一审法院对证监会的责令。

  现在,证监会的新说法变成,“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因为“我会对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的行为立案不需要召开主席办公会议”,“故我会2005年就查处科龙立案事宜,未召开主席办公会议”。

  顾雏军要求信息公开折腾了四年多,原来,这些信息根本不存在!不得不说是个“神回复”。

  当然,证监会可以解释说,“主席办公会议相关信息”也包括有没有开过会议这样的信息,这也属于秘密。所以四年前的回复也没错。

  不管你怎么理解,反正是可以这样理解的。

  但问题是,既然一开始就可以把情况说清楚,说“根本没开过会”,为什么不说清,眼睁睁看着顾雏军误以为开过会、一直孜孜不倦申请公开,法院也耗人耗力、为一个没有发生过的事情忙碌呢?

  这几年,顾雏军为给自己“申冤”,四处奔走,动辄千言万言,而证监会惜墨如金,守口如瓶,多说一句大概都觉得多余。

  接下来,顾雏军该怎么办?

  要么就认了,放弃算了。四年一个圈回到原点,60岁的人,还能跑多少个圈?

  要么,开始新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证监会对科龙立案过程的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顾雏军有权利要求证监会进一步公开科龙案的相关信息。因为当初他被捕坐牢,在很大程度上和科龙案有关。既然证监会不需要开主席办公会议就能立案,而顾雏军又认为是冤案,那么证监会的立案过程到底怎样?谁立的案?立案的依据是什么?这些依据可不可靠?他完全有理由提出信息公开要求,再回首,再评估。

  顾雏军案多年来广受社会关注。他2005年9月被捕,2008年因虚假注册、挪用资金等罪一审获判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9月6日出狱。今年4月10日,顾雏军案改判。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宣判:撤销顾雏军所犯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同时对其犯有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改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也就是说,当初有些立案和判决的理由,在今天看来是不充分的。所以要改判。在这个过程中,涉及不涉及某些公务人员个人判断失误或枉法的问题?对此进行追问合情合理。这也需要信息公开。

  只是,重新申请信息公开的结果,很可能又是诸如“内部信息”“国家秘密”等坚硬的高墙。

  顾雏军案的改判表明,国家对民企在过去那种不完备的历史环境、条件、制度下形成的“不规范”(如虚报注册资本),进行了实事求是的评估,并有勇气改正过去的一些做法。

  2016年,《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公布,其中明确,“刑事措施作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严重的惩罚,应该体现出审慎的原则,只能针对那些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社会危害严重的行为,不能将民营企业的普通违法行为、证券违规行为一刀切地认定为刑事犯罪,特别是要防止被舆论裹胁,拿着放大镜去吹毛求疵找企业的问题,以‘有罪推定’的心态倒查企业的问题。”顾雏军案的改判,完全符合这一意见的精神,值得肯定。

  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但从证监会对顾雏军信息公开要求(还是在北高法的终审支持下)的回复看,如何让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落实到人民主体地位上来,还是很不容易的。

  这一段区块链很热。其实区块链的一个很好的应用场景应该是行政执法,以顾雏军案为例,如果当初所有的立案环节都放在一个个区块上,不能省略,无法改变,周围的区块可以对其形成制约,则今天很多情况就一清二楚。

  怕就怕很多决策并没有按照三公原则,如实地写在可溯源的区块上,而是在某些人的脑子里、电话里、批示里,最后一句“不能公开”、“无法公开”了事。

  政府的信息要不要更多、更好、更透明地公开?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要实现这一点,还需要坚持不断地和许多障碍做斗争,归根结底,那就是权力的傲慢,对权利的漠视,以及对这种傲慢和漠视的司空见惯。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图片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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