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准入门槛降低 相关税务问题待解
本报记者 杜丽娟 北京报道
在中国资产管理业务向“净值化”转型节点,中国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力度,给国内金融机构带来挑战的同时,也使得未来监管环境更加严格。
国务院日前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条例主要针对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机构在我国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包括运营要求)以及监管程序等方面进行修订,并取消股东总资产、股东类型、经营业务年限等条件限制。
市场普遍预测,此次条例的修订将吸引更多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保险机构和银行。
以保险集团为例,条例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此前外国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保险类机构,发起设立方均为外国保险集团旗下的同类型子公司,且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同时取消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
对此,一位金融研究人士分析,放松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规则,有利于客户群体的深度挖掘,特别是外资金融机构在技术手段、产品研发和业务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将给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带来更多体验。
自2018年以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迎来多项改革新举措,其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资管和非银金融等领域。资管新规发布以后,政策还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允许开展代理业务等。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咨询AWM主管合伙人秦政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外资银行条件放松其实一个是利好,因为从规模上看,目前外资银行的占比很小,这个时候加大开放程度,会给中国金融市场带来鲇鱼效应。“外资通过参股和控股理财子公司、银行等机构,不仅可以带来成熟的风控管理经验,还能优化中国财富管理业务模式。”
但需要注意的是,外资金融机构准入条件的放松,并不意味着监管条件会松绑。“此次条例放开了银行和保险领域的准入门槛,但未来面临的国内监管和税务环境依然比较复杂。”上述人士判断。
在监管方面,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许可经营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虽然取消了需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要求,但仍然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慎性要求。
此外,按照中国现行政策法规,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开展银行和保险业务也存在一些待解的税务问题。
毕马威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增值税为例,目前增值税政策是否适用外资金融机构的商品仍有待具体政策来界定。
举例而言,银行提供收益率高于普通定期存款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从税务角度看,是应当归为银行存款还是收取固定利润,目前政策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如果属于银行存款,按照增值税条例,其产生的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但是如果属于收取固定利润,则需要将其投资回报视为贷款服务利息缴纳增值税。
10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通知明确了结构性存款定义,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同时规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执行衍生产品交易相关监管规定。
但多位税务研究人士认为,上述政策要求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的要求,在目前的政策背景下可能会使金融产品的税务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尽管如此,不可否认的是,自2006年底首批九家外资银行将其中国境内分行改制筹建为法人银行以来,外资银行在华总体快速发展。2019年,创兴银行、韩国釜山银行等外资银行先后向银保监会递交新设分行申请。
外资银行的总资产由2007年末的1.24万亿元增加至2018年末的4.42万亿元人民币,存款规模由2007年末的2660亿元增加至2018年末的1.37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1.18%和14.64%,高于同期的社会融资规模年复合增长率(10.26%)。
“市场的逐步开放,使得客户分层逐渐明显,大众客户对资产的诉求更多是保值功能,倾向资产增值,有一定规模的资产积累后,会关注资产保值资产的客户,则更倾向于后期的增值服务,超高资产净值客户的诉求更关心怎么做好传承和家族信托,这是成熟财富市场发展的必然。”秦政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如此总结。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对财富市场来说,未来资产配置的格局或将更加多元化。
(编辑:郝成 校对:张国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