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环境副总泄密好友内幕交易 前实控人也曾内幕交易(3)

财经新闻 2022-06-22125网络整理知心

  2021年3月11日,无锡市政召开董事会,审议同意将城环科技持有的工废公司100%股权、固废公司100%股权出售给中金情况 ,生意业务 作价参考评估值确定,生意业务 方法 为换股生意业务 。同时,中金情况 与无锡市政、生意业务 对方讨论后续工作支配。

  2021年3月12日,中金情况 宣布 《关于方案发行 股份购买 资产事项的停牌通知布告 》,称公司拟发行 股份购买 控股股东无锡市政全资子公司城环科技持有的工废公司100%股权、固废公司100%股权。

  综上,中金情况 方案发行 股份购买 资产的事项相符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 的情形,属于内幕信息。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0年10月20日,终点为2021年3月12日信息通知布告 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包孕:时任中金情况 董事会秘书徐某磊、副总司理 沈某晖,无锡市政董事长唐某亮、投资成长 部部长白某龙等人。其中,沈某晖于2020年9月查看过“9月23日版《重组规划》”,并于2020年10月至2020年11月介入 了无锡市政解决同业竞争规划的讨论,知悉中金情况 准备收购工废公司股权、固废公司股权相关事项。

  二、付友孙内幕生意业务 “中金情况 ”股票情况

  (一)账户根本 情况

  “付友孙”普通证券账户于2007年4月12日在财通证券杭州东湖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12XXXX29。

  (二)账户实际掌握 情况

  “付友孙”证券账户由付友孙实际掌握 ,账户上的资产为付友孙及其配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资金。

  (三)联络接触情况

  沈某晖和付友孙在2014年左右认识,关系较为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付友孙与沈某晖多次联络接触。

  (四)生意业务 情况

  “付友孙”证券账户从2020年12月7日至2021年2月5日累计买入“中金情况 ”股票588,800 股,成交金额1,692,547元,盈利185,517.49元。

  (五)生意业务 行为特征

  “付友孙”证券账户生意业务 明显异常,买入时点与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存在单一、大量 、突击买入“中金情况 ”股票等明显异常生意业务 特征。此外,买入前突击转入500,000元银行信贷资金,存在应用 银行信贷资金买入“中金情况 ”股票放大资金杠杆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通知布告 、重组规划、会议纪要、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 、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付友孙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沈某晖存在联络接触,与付友孙生意业务 “中金情况 ”股票时点高度吻合,生意业务 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说明 ,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生意业务 违法行为。

  当事人及其署理 人在听证历程 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未从沈某晖处获悉任何内幕信息,是基于事先作出的股价剖析 ,依照 事先确定的生意业务 策略而买入“中金情况 ”股票,与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应用 内幕信息情形,生意业务 行为不存在异常情况;第二,本案对内幕信息的敏感期起点认定毛病 ,从而毛病 地认为初始买入“中金情况 ”股票的时间与内幕信息敏感期相吻合;第三,违法所得金额,并非本人真实收益,没收185,517.49元违法所得,处以900,000元的罚款,处罚 过重,显失公平 。同时在本案中积极配合查询访问,哀求斟酌 实际情况,赐与 免除或减轻处罚 。

  经我局复核认为:第一,本案当事人在2020年12月7日买入“中金情况 ”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沈某晖存在联络接触,买入时点与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单一、大量 突击买入“中金情况 ”股票等异常生意业务 特征明显,同时存在应用 银行信贷资金放大资金杠杆的情形;第二,内幕信息从形成到公开,是一个动态、持续 、有机接洽 关系 的成长 历程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方案、抉择计划 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方案、抉择计划 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依据 在案证据,本案对内幕信息敏感期认定的时间无误;第三,对违法所得的盘算 相符 我会执法老例,且处罚 时已经充分 斟酌 了当事人配合水平 、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效果 ,量罚适当。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司法 适用适当,我局对当事人及其署理 人申辩意见不予采取。

  依据 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抉择 :

  责令付友孙依法处置惩罚 不法 持有的“中金情况 ”股票,没收付友孙违法所得185,517.49元,并处以90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 抉择 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治理 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 治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 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证券监督 治理 委员会重庆监管局立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 抉择 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 抉择 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治理 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 抉择 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抉择 一直 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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