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DHC两款化妆品含限用物质 被没收违法所得115万

财经新闻 2022-07-1455网络整理知心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 治理 局宣布 行政处罚 抉择 书(沪市监浦处〔2022〕152021002636号)。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生产经营不相符 强制性国度 标准 、技巧 规范或者不相符 化妆 品注册、立案 资料载明的技巧 要求的化妆 品。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 治理 局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14.66万元,没收违法产品 。 

  

 日本DHC两款化妆  品含限用物质 被没收违法所得115万

  

  经查,当事人为“蝶翠诗”、“DHC”品牌化妆 品的境内责任人,负责“蝶翠诗”、“DHC”牌化妆 品在中国的进口和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 质量平安责任。当事人进口销售的两款化妆 品: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霜[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 品立案 编号为国妆网备进字(沪)2018000676,于2019年8月7日、2020年2月12日分两批次进口,并于2019年9月1日起对外销售]、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爽肤水化妆 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 品立案 编号为国妆网备进字(沪)2018000569,于2019年7月31日进口,并于2019年9月1日起对外销售],含有“羟乙磷酸四钠”成分。 

  经核实,该成分为《化妆 品平安技巧 规范》(2015版)限用的物质(限用于发用产品 、香皂)。至查止,当事人经营上述两款不相符 平安技巧 规范的化妆 品的货值金额为181.47万元(其中: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霜化妆 品的货值金额为113.34万元,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爽肤水化妆 品的货值金额为68.13万元)、违法所得为114.66万元(其中: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霜化妆 品的违法所得为68.70万元,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爽肤水化妆 品的违法所得为45.96万元),库存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霜化妆 品3063件、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爽肤水化妆 品1745件。 

  案发后,当事人实时 下架,并主动宣布 召回通知布告 召回上述两款化妆 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 品监督 治理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解决 涉案产品 非特殊用途化妆 品立案 历程 中,提交的立案 信息凭证、立案 标签、产品 包装标签、产品 配方等资料信息均注明了“羟乙磷酸四钠”成分,其不存在隐瞒产品 成分的有意 和行为;且在案发后,又实时 采取 下架、召回等整改方法,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效果 。同时,斟酌 到涉案产品 在日本及周边国度 已上市销售多年,境外生产者及境内责任人未接到过上述化妆 口造成人身健康伤害的报道或反应 。综合考量以上情形,依据《化妆 品监督 治理 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作减轻行政处罚 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14.66万元; 

  二、没收不相符 化妆 品平安技巧 规范的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霜化妆 品3063件、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爽肤水化妆 品1745件。 

  天眼查APP显示,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日本株式会社DHC,持股97.00%。 

  DHC官网显示,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为其主办单位 和运营主体。 2003年7月,DHC在中国内地也开端 了成长 之旅,成立了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 

  《化妆 品监督 治理 条例》第六条规定 :化妆 品注册人、立案 人对化妆 品的质量平安和功能 宣称负责。 

  化妆 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司法 、律例 、强制性国度 标准 、技巧 规范从事生产经营运动 ,增强 治理 ,诚信自律,包管 化妆 品质量平安。 

  《化妆 品监督 治理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 治理 的部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 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资料 、对象 、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 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立案 部分 取消立案 或者由原发证部分 吊销化妆 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 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制止 其从事化妆 品生产经营运动 ;组成 犯法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相符 强制性国度 标准 、技巧 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 品的包装资料 ,应当立案 但未立案 的新原料生产化妆 品,或者不依照 强制性国度 标准 或者技巧 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相符 强制性国度 标准 、技巧 规范或者不相符 化妆 品注册、立案 资料载明的技巧 要求的化妆 品; 

  (三)未依照 化妆 品生产质量治理 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 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 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 品,或者经营变质、跨越 使用期限的化妆 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 治理 的部分 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 治理 的部分 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一直 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效果 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建功 表示 的; 

  (五)司法 、律例 、规章规定 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的。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 治理 局行政处罚 抉择 书 

  沪市监浦处〔2022〕152021002636号 

  银行输入码:2021002636 

  当事人: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0007524892320 

  住所(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赵高路1578号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吉田嘉明 

  经查,当事人为“蝶翠诗”、“DHC”品牌化妆 品的境内责任人,负责“蝶翠诗”、“DHC”牌化妆 品在中国的进口和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 质量平安责任。当事人进口销售的两款化妆 品: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霜[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 品立案 编号为国妆网备进字(沪)2018000676,于2019年8月7日、2020年2月12日分两批次进口,并于2019年9月1日起对外销售]、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爽肤水化妆 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 品立案 编号为国妆网备进字(沪)2018000569,于2019年7月31日进口,并于2019年9月1日起对外销售],含有“羟乙磷酸四钠”成分。经核实,该成分为《化妆 品平安技巧 规范》(2015版)限用的物质(限用于发用产品 、香皂)。至查止,当事人经营上述两款不相符 平安技巧 规范的化妆 品的货值金额为1814733.60元(其中: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霜化妆 品的货值金额为1133440.00元,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爽肤水化妆 品的货值金额为681293.60元)、违法所得为1146618.50元(其中: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霜化妆 品的违法所得为687026.50元,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爽肤水化妆 品的违法所得为459592.00元),库存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霜化妆 品3063件、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爽肤水化妆 品1745件。 

  案发后,当事人实时 下架,并主动宣布 召回通知布告 召回上述两款化妆 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当事人提供的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霜、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爽肤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 品立案 电子信息凭证、立案 标签、产品 包装标签照片、产品 处方等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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