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投资收警示函 违规超比例减持利尔化学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 今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颁布 的《关于对中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方法的抉择 》(〔2022〕21号)显示,经查,中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利尔化学”,002258.SZ)持股5%以上股东,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12月30日,通过集中竞价生意业务 方法 减持利尔化学股份累计2704.50万股,约占总股本的5.13%。2022年1月4日,中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利尔化学披露《简式权益更改 申报 书》。
四川证监局判定,中通投资有限公司在减持比例达到 已发行 股份的5%时未实时 履行申报 、通知布告 义务且未停止减持,超比例减持数量为70.54万股,约占总股本的0.1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收购治理 法子》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收购治理 法子》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四川证监局抉择 对中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方法,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觉察,利尔化学于2008年7月8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2年3月31日,四川长远 投资控股团体 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36亿股,持股比例25.73%,中通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5541.13万股,持股比例10.48%。
利尔化学年报显示,中通投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市场开拓、信息收集、产品 和技巧 开拓等。
利尔化学2022年1月4日披露《简式权益更改 申报 书》称,中通投资减持利尔化学主要目的是活去部分 投资收益。本次权益更改 前,中通投资持有8304.14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5.84%,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12月30日,中通投资累计通过集中竞价出售利尔化学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704.50万股,占总股本的5.13%。本次权益更改 后,中通投资持有利尔化学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599.64万股,持股比例10.6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通过证券生意业务 所的证券生意业务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支配与他人配合 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 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产生 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治理 机构、证券生意业务 所作出版 面申报 ,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通知布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 治理 机构规定 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支配与他人配合 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 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 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削减 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 进行申报 和通知布告 ,在该事实产生 之日起至通知布告 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 治理 机构规定 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支配与他人配合 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 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 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削减 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产生 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通知布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跨越 规定 比例部分 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收购治理 法子》第十三条规定 :通过证券生意业务 所的证券生意业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感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产生 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更改 申报 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生意业务 所提交书面申报 ,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通知布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感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生意业务 所的证券生意业务 ,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削减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 进行申报 和通知布告 。在申报 期限内和作出申报 、通知布告 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 治理 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 下列方法:
(一)对证 券发行 人、证券公司、证券办事 机构、证券生意业务 场合 、证券挂号 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产生 场合 查询访问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查询访问事件有关的单位 和小我 ,要求其对与被查询访问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依照 指定的方法 报送与被查询访问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查询访问事件有关的家当 权挂号 、通讯记录 等文件和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查询访问事件有关的单位 和小我 的证券生意业务 记录 、挂号 过户记录 、财务 管帐 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拘留收禁 ;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查询访问事件有关的单位 和小我 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 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家当 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治理 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耐久 限不得跨越 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跨越 二年;
(七)在查询访问把持 证券市场、内幕生意业务 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治理 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查询访问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跨越 三个月;案情庞杂 的,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