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投资收警示函 违规超比例减持利尔化学(2)
(八)通知出境入境治理 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为戒备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 治理 机构可以采取 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方法。
《上市公司收购治理 法子》第七十五条规定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更改 运动 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照 本法子的规定 履行申报 、通知布告 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采取 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方法。在改正 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安排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方法的抉择
〔2022〕21号
中通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利尔化学)持股5%以上股东,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12月30日,通过集中竞价生意业务 方法 减持利尔化学股份累计27,045,004股,约占总股本的5.13%。2022年1月4日,你公司通过利尔化学披露《简式权益更改 申报 书》。
你公司在减持比例达到 已发行 股份的5%时未实时 履行申报 、通知布告 义务且未停止减持,超比例减持数量为705,435股,约占总股本的0.1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收购治理 法子》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收购治理 法子》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抉择 对你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方法,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吸取教训,杜绝再次产生 相似 事件,维护投资者正当 权益。如果对本监督 治理 方法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抉择 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治理 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抉择 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 治理 方法一直 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