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鑫元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18年11月2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783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浦发银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自2019年5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日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5、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办理认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网点和/或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购基金的份额确认情况。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鑫元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认购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免长途线、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对是否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将宏观分析和信用分析相结合,积极配置优质债券、合理安排组合期限、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在追求长期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含微信交易):(微信名称:鑫元基金财管家(微信账号:xyamc_ebuy))。
除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外,暂无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鑫元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19年5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及债务,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3、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认购费率,具体的投资群体分类如下:
(1)特定投资者:指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认购费率按其认购金额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即该投资人(特定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9999.5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即该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9945.86份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公告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募集期限内的周一至周五9:3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邮寄或传真(已签订传真协议)的形式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基金账号登记或增加交易账户的业务申请。受理流程如下:
g、《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初次评估结果告知、承诺函》(加盖公章);
h、《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加盖公章、法人章(消极非金融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构需提供);
i、《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签章(消极非金融机构需提供);
k、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及有效的副本原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军队、武警、下属机构(具有主管单位批文号)、基金会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B、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集合理财等产品开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以及外汇登记证、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资格证书、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复印件、集合理财产品成立、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及集合理财产品合同首尾页、三方盖章页(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
C、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集合理财产品等涉及托管行开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b、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投资管理人授权托管银行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或托管协议(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
D、如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专业投资者的要求,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b、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近1年末的净资产证明及金融资产资产证明、投资经历证明(加盖有效印章)。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投资者若因未正确、及时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f、《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确认函》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时需提供。
(2)机构投资者当日的认购资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购17:00前)到达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指定收款账户。特殊情况下未能到账的,投资者必须及时提供认购资金在当日上述时点(认购17:00)之前从其银行账户划出的证明文件,且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已在(认购17:00)前收到投资者的业务申请资料。投资者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或者认购资金从其银行账户划出时点)超出上述时点或者当日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投资者的当日交易申请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受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对相应资金的利息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投资者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个人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微信公众号鑫元基金财管家),按照有关提示办理开放式基金的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基金账户开户、账户登记、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货币基金赎回转认购等业务。
货币基金赎回转认购:指投资者用赎回“鑫元宝”(鑫元货币市场基金A,000483)的份额(直销柜台的份额除外)直接认购本公司旗下募集期内基金的一种交易方式。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开通此业务,并且享受本基金认购费1折优惠,固定费用的按原费用执行。对于非通过“赎回转认购”业务提交的认购交易申请,仍按照本公司公告标准费率收取认购费。
注:鑫元基金微信公众号鑫元基金财管家平台此次不支持货币基金赎回转认购功能。
1、持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需到各银行办理好网上业务后,即可登录本公司网站(或鑫元基金微信公众号鑫元基金财管家,按照相关提示申请开户或者开通网上交易系统交易功能。
2、完成上述手续后,个人投资者即可登陆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按照有关提示办理开放式基金的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1、投资者在办理本业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相关账号和密码。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利息折算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认购份额、利息等的证明。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