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鳗入刑法

体育新闻 2019-12-06197未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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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前提倡少杀、慎杀思想引导下,可吸收儒家明德慎罚、德重刑轻的仁政思想。因为当下的死刑改革在最高法院的推动下,实行了最高法院对死刑复核权的回收及各级法院死刑二审案件的公开开庭。虽然少杀、慎杀的理念得到部分认可,但在实践中却令人十分遗憾地发生了因“集资诈骗”而秘密处死曾成杰的案例。可见少杀、慎杀的思想在实际贯彻中不仅得不到部分高层领导的认同,也不为很多社会公众理解。特别是立法机关公布减少死刑罪名的刑法修正案(八),更因宣传乏力不能被广大群众了解而不能形成共识。由此可见,无论是立法机关也好,最高司法机构也罢,在死刑改革的问题上除了提出一些与国际接轨减少死刑的理由外,在死刑改革的理论论证方面几乎乏善可陈,与古代儒家仁政思想的丰富内涵相比,显得苍白无力。

  虽然中国古代刑罚对于死刑的严酷,并没有因为以礼入刑、德主刑辅的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意识而归于无形。但无庸讳言,在大肆倡导儒家仁政与礼仪的朝代,对死刑的泛滥还是起到部分抑制作用的。如在汉代,因“独尊儒术”的政局形成,对先秦时代的死刑就有了一些观念上的改变,原本宗教色彩浓厚的死刑技术渐渐淡化,蜕变为以维护专制统治为主的刑罚,孳乳出来的族刑与缘坐渐次减少。此外,儒家思想中强调“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也使人们对死刑执行中的诸如车裂、腰斩等具有“肢解”成分的死刑类型的厌恶或反感(个别历史时期有反复,如明朝的“胡蓝大案”)。儒家这种人伦道德的思想对刑罚的影响,在隋唐最为显著。从国家法典来看,隋唐的死刑基本定格,只有绞与斩。北宋亦然。这就比先秦时五化八门的死刑种类少之又少。因此,儒家“仁政”和“德治”的理想,对于信奉儒家思想的帝王将相来说,还是在特定时代起到 “少杀、慎杀”作用的。夸张一点地说,古代儒生对贯彻“少杀、慎杀”的理论阐述比之当下的宣传力度要大得多。儒家思想在对待刑罚问题上的理论内涵之丰富早已跨越了以法论法的范畴。在古代学者看来,“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是为政原则,将“天”与“德”巧妙地结合起来,进而提出“以德配天”的学说,于是“敬天保民”的思想以及“爱民仁政”的民本原则便呼之欲出。正是在这种“爱民思想”指导下,中国古代的死刑观念才形成系统的独特架构。

  在“明德慎罚”的前提下,一些统治者就极力主张慎用死刑,提出了“若保赤子”,“父子兄弟、罪不相及”的原则,意在反对滥杀。主张“勿庸杀之,姑为教之。”反对简单的杀戮,旨在突出道德教化的意义与作用。从鬼神弥漫的殷商文化脉络中,渐次产生出以“礼”为行为规范、道德规范甚至刑法规范的法律文化状态。

  特别是死刑复核、死刑复奏与死缓制度的确立,使我国古代将儒家思想的明德慎罚原则发挥到极致。在汉代,因为儒家思想取得至尊地位,出现了死刑复核制度的萌芽,而正式作为一种法律程序,死刑复核到隋唐时代才予以确定。在《唐六典刑部》中记载“凡决死刑,皆于中书,门下评复。”这就是说,死刑必须由中央有关部门(中书省、门下省)复查后,报请皇帝核准。

  至于死刑复奏,则是隋朝率先设立,在《隋事刑法志》中就有记载;死罪者,要三奏而后决。可见死刑复奏起源于隋朝。到了唐朝,唐太宗李世民倡导德治与仁政,以儒家思想指导刑法的适用,对“凡决死刑,虽令则杀,乃三复奏”的死刑复奏制度仍不放心,考虑到人命关天,在明德慎罚的原则下,李世民觉得,死刑虽实行三次复奏,但顷刻之间,三奏已完毕,来不及认真思考。于是为慎重起见,改为五复奏。这就为即将被执行死刑之人在临刑之前增加一道道的把关闸门。

  而明清时期所确立的死刑“秋后决”,无疑开创了现代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制先河。所谓“秋后决”的案件则要进行秋审和朝审,鉴于秋审与朝审都是事关人命的重大案件,因而被称为“一朝之大典”。这充分表明在儒家“仁政”思想指导下,死刑的最终决定权统一由中央行使,体现了明德慎罚、恤刑慎杀的儒家德治原则。由于有了“秋后决”的死刑缓期执行的刑法制度,延宕了死刑执行的期限,给刀下留人提供了一定的时间条件。古代“秋后决”以及死刑复核、死刑复奏等死刑制度的日臻完备,具有保证死刑正确适用的重大意义。即使相对今天而言,也不失为防止错杀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历史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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