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成“老赖”?三门峡湖滨农商行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每经记者:张喜威 每经编辑:易启江
企业或个人欠钱不还成“老赖”常见,银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而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却是稀罕事。
近期,这种稀罕事不仅发生了,并且在同一家银行身上屡次出现。
2019年10月18日,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湖滨农商行)开发区支行就被法院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涉及各项费用合计约848.84万元;而一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还有湖滨农商行总行。实际上,对于湖滨农商行开发区支行而言,这已经是半年之内第二次被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4月26日,这家支行就已因同样的情形,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事项相关问题拨通了湖滨农商行总行办公室的电话,但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对此事“不太清楚”,“不知道这个事”,不知道谁负责这类事。
一家银行屡成失信被执行人,而其前支行长张锐刚却因深陷民间借贷泥潭而下落不明,这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
Part1:支行原行长“携公章”借贷,拖银行下水
时间回到2013年末,还是湖滨农商行开发区支行行长的张锐刚,已深陷民间借贷的泥潭不能自拔。为还旧账,他不得不“借新还旧”。
此时,杜红建成为他借钱的目标之一。
2013年12月2日,张锐刚向杜红建借款200万元,并向其出具了一份借条:“我叫张锐刚,身份证号:……,今借到杜红建现金贰佰万元整(2000000元),借款期限7天,借款利息为1.5‰/天,2013年12月9日归还”。为获取杜红建的信任,张锐刚在该借条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在该借据借款人上加盖湖滨农商行开发区支行信贷业务章,在借据借款人下侧签名并加盖湖滨农商行开发区支行公章。
此时加盖的两个公章,成为张锐刚把湖滨农商行拖入其民间借贷漩涡的关键。
值得注意的是,这笔借款并未转入张锐刚的个人账户,更未转入湖滨农商行账户。张锐刚在借条下方明确:请转入茹安涛工行账号:62×××17。而茹安涛则是张锐刚的另一债权人,张锐刚曾向其借款1500万元。
杜红建当日(2013年12月2日)通过其会计王玉红将200万元款项通过工行转账至茹安涛账户。然而,借款到期后,杜红建并未收到张锐刚的还款,便转而向湖滨农商行开发区支行追要借款,湖滨农商行开发区支行迟迟未还,杜红建将其起诉到法院。
2014年9月17日,湖滨农商行对张锐刚作出了开除的纪律处分。
2017年8月31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该借款属于张锐刚的个人借款,原告主张被告湖滨农商行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20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此,杜红建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湖滨农商行开发区支行“印章管理不善”,对杜红建未得到偿还的借款本息损失负有过错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018年12月19日,法院终审判定,张锐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杜红建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若张锐刚未能按判决偿还本息,则由湖滨农商行开发区支行承担50%的还款责任,并在判定张锐刚的偿还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完成赔偿。
然而,此后张锐刚并没有偿还本息,湖滨农商行开发区支行亦没有偿还其所承担的50%的本息。随后,杜红建申请强制执行,三门峡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将湖滨农商行开发区支行被列为被执行人。
此后,由于湖滨农商开发区支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湖滨农商行开发区支行于2019年4月26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涉及的金额包括“支付申请人2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680元”和“申请执行费44740元”。值得注意的是,湖滨农商行总行也于2019年6月26日被追加为上述案件的被执行人。
Part2:200万只是“冰山一角”,前面还有更大的“坑”
实际上,2013年末,身处民间借贷漩涡的张锐刚,资金链已出现严重的缺口。对当时的他而言,从杜红建处“挖坑”借来的200万元,只是用来填更大“坑”的部分资金。
从已公布的10余份相关裁判文书中可以了解到,张锐刚先后借款金额累计超过2600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2012年5月,张锐刚陆续向吕国家借款,截止2014年8月11日,双方清算仍有190万元未归还;2013年7月5日,向三门峡兴通亚飞汽车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600万元现金(偿还情况未知);2013年11月26日,向茹安涛1500万元;2013年12月2日,向杜红建借款200万元;2014年1月14日,向三门峡兴通亚飞汽车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借150万元承兑汇票。
此外,张锐刚还因与上官素芳、蔡梅星存在民间借贷纠纷而被告上法庭(涉及金额不详)。
值得注意的是,从杜红建处借来的200万元,直接转入了茹安涛账户,成为张锐刚偿还茹安涛1500万元欠款的第一笔资金。2013年12月2日~2014年1月14日,张锐刚通过多种方式,分9次向茹安涛偿还本金1100万元、利息43.3万元。然而,自2014年5月起,张锐刚下落不明。2014年9月15日,茹安涛要求湖滨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72万元;两天后,张锐刚被湖滨农商行开除。
与前述200万元的借款案情况相似,在这笔1500万借款期限也是7天,在借据中同样加盖了开发区支行业务章和湖滨农商行公章。
由于向湖滨农商行追要借款未果,茹安涛将其诉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然而,2016年5月17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驳回了茹安涛的诉讼请求。茹安涛对判决不服,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2016年9月13日,二审裁定:撤销初审判决,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由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尚未披露案件重审后的相关裁判文书,为进一步了解案件进展,《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了案件二审时上诉人茹安涛的委托代理人——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政民。贾政民表示:“这个借款是湖滨农商行员工(原湖滨农商行开发区支行行长张锐刚)职务行为,如果造成损失了,理应由湖滨农商行承担。我们代理了这个案件以后,提起上诉,法院判农商行败诉了。”
记者提出希望其提供案件重审后的终审裁判文书时,贾政民回忆称,“当事人茹安涛在一审败诉之后找到我们给他上诉,我们经过努力帮助他在二审获得了胜诉,发回重审;在重审中,茹安涛一审胜诉,农商行提出上诉,然后进行二审;但随后,当事人就有把握了,二审就没有再委托我们,所以我们并没有二审的文书。”
尽管如此,一份涉及到茹安涛的执行裁定书中提到,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2民终209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了茹安涛与湖滨农商行及湖滨农商行开发区支行之间的债务关系,即两银行分别承担对茹安涛1071573.29元的债务,合计本金及利息约214.31万元。而“(2017)豫12民终2092号”民事判决书,则是湖滨农商行和开发区支行近日被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依据。
Part3:这个“老赖”当得冤不冤?
除了上述两个将银行“带入坑”的案件外,湖滨农商行开发区支行的这位原行长还是其他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
比如,在上官素芳诉张锐刚、肖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因未查询到张锐刚、肖娜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裁定: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在吕国家诉张锐刚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同样由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此外,在蔡梅星与张锐刚的借贷纠纷案中,蔡梅星将湖滨农商行开发区支行、湖滨农商行告上法庭,又提出撤诉。
从公布的相关裁判文书中可以看出,上述三个案件中,均未涉及到张锐刚在借款凭据中使用银行公章的问题,相关债务最终都是由张锐刚个人承担。
也就是说,这上述一系列案件中,“是否使用公章”是影响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以至于最终影响到债权人追债程序的执行。另一方面,这也成为导致湖滨农商行被拖入开发区支行原行长借贷泥潭的关键。
那么,像张锐刚这样,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民间借贷并在借款凭据中使用银行公章,银行究竟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需要承担多少责任?最终被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冤不冤?
对此,《每日经济新闻》采访了多位相关领域的律师,其中,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林钧向记者直言,“只要盖了公章就算单位的,就是企业行为,不存在分担多少责任”而是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从合同签订主体来看,如无相反证据,合同上盖章的主体就是合同一方主体,就需要履行合同义务。”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表示,在法律上有一种情况叫“表见代理”,别人相信他有代理权,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内部有没有经过相应的审批流程,那是内部的责任,但对外就需要依据“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制度作出判断。也就是说,从“表见代理”的角度看,合同上的印章具有代理权外观,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理信赖,也可以认为印章上的单位是合同相对方。
因此,谢良律师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合同上盖章的主体就要承担合同义务,至于单位内部如果有人盗用或者私刻公章,只能内部追究责任,一般不影响合同对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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