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大催化实控人姚洪林桂燕违规代持股份 共收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 日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颁布 的《关于对杭州凯大催化金属资料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 自律监管方法的抉择 》(股转挂牌公司治理 二函〔2022〕064号)显示,经查明,杭州凯大催化金属资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大催化,830974)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1年12月,控股股东、实际掌握 人姚洪、林桂燕(以下简称实际掌握 人)将王金龙、时惠芳二人赐与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资料 有限公司(凯大催化前身)的早期资金支持折算为凯大有限股权,并代为持有;2014年12月,实际掌握 人代唐鹏程、郑宇认购凯大催化股份;2015年5月,王金龙出于小我 资金需求,转让部分 代持股份给王民,该股份由实际掌握 人代王民持有;2018年5月,实际掌握 人代吕小燕、陈正、战福清、沈如华认购凯大催化股份,股份代持关系解除前,实际掌握 人分手 代王金龙、时惠芳、唐鹏程、郑宇、王民、吕小燕、陈正、战福清、沈如华持有凯大催化股份85.595万股、271.51万股、28.5万股、187万股、9.5万股、10万股、9万股、10万股、20万股,合计631.105万股,占挂牌公司总股本的4.14%。截至2022年4月20日,实际掌握 人已经全部解除股份代持。
凯大催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矩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矩 》)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矩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矩 》)第五条的规定 ,组成 股份代持违规。
实际掌握 人姚洪、林桂燕分手 代王金龙、时惠芳、唐鹏程、郑宇、王民、吕小燕、陈正、战福清、沈如华持有凯大催化股份的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规矩 》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矩 》第五条的规定 ,组成 股份代持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矩 (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方法和规律 处罚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抉择 :对凯大催化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方法。对姚洪、林桂燕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方法。
对于上述惩戒,全国股转公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自律监管抉择 书之日起2个生意业务 日内实时 披露相应信息。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觉察,杭州凯大催化金属资料 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在新三板挂牌,股票简称:凯大催化,股票代码:830974,现任主办券商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 :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树立 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治理 制度,包孕但不限于管帐 核算体系、财务 治理 和风险掌握 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接洽 关系 生意业务 等重大经营抉择计划 的法度模范 与规矩 等。
凯大催化2021年年报显示,公司控股股东为姚洪、林桂燕;实际掌握 人为姚洪、林桂燕,一致行感人 为杭州仁旭投资合股 企业(有限合股 )。
2022年5月31日,凯大催化宣布 的《申请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生意业务 所上市指点 立案 及其进展通知布告 》显示,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与国金证券签署了《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指点 协议》;于2021年9月16日向中国证券监督 治理 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报送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指点 立案 申请资料 。2021年9月30日,浙江证监局对国金证券指点 凯大催化的事项进行了立案 挂号 。2022年1月12日,国金证券向浙江证监局报送了《关于杭州凯大催化金属资料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指点 工作进展情况申报 (第一期)》。2022年4月14日,国金证券向浙江证监局报送了《关于杭州凯大催化金属资料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生意业务 所上市指点 工作进展情况申报 (第二期)》。
此外,公司拟将上市板块由深圳证券生意业务 所创业板厘革为北京证券生意业务 所。公司指点 机构国金证券于2022年3月2日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了指点 立案 板块厘革的申请,2022年3月2日浙江证监局通过该厘革申请。国金证券于2022年5月31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于2022年5月30日下发的《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点 工作的验收工作完成函》(浙证监综合监管字〔2022〕66号),公司在指点 机构国金证券的指点 下已通过浙江证监局的指点 验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矩 》(2020年1月3日宣布 )第三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实时 、公平 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生意业务 价格 、投资者投资抉择计划 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包管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等 治理 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包管 公司实时 、公平 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矩 》(2021年11月12日宣布 )第三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实时 、公平 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生意业务 价格 、投资者投资抉择计划 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包管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等 治理 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包管 公司实时 、公平 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矩 》(2021年11月12日宣布 )第五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等 治理 人员、股东、实际掌握 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生意业务 对方、破产治理 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主办券商、管帐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办事 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司法 律例 、部分 规章和业务规矩 ,诚实 守信,自觉接收 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治理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矩 (试行)》第6.1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矩 1.4条规定 的监管对象采取 下列自律监管方法: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等 治理 人员、主办券商、证券办事 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揭橥 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许诺 ;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办事 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掌握 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生意业务 ;
(十)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方法。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按期 限内答复 问询,依照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弥补 通知布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