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热瓜”所涉法律问题的梳理(美国老年男明星)
林生斌的瓜还没有看透,吃完,又来了吴亦凡这个大瓜。大家想到的是,互联网让万事万物互联互通,但没想到的是万事万物都与法律相关。随着吴亦凡事件的持续发酵,越来越多的女孩子站出来发声,从法律层面上对事件进行梳理,看来是非常必要了。
一、吴亦凡是否构成了强奸罪。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通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暴力、胁迫手段好理解,其他手段要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采用了使被害人失去了反抗能力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依然应该认定是强奸罪。所以,如果都美竹所说的吴亦凡是在将其灌酒后强奸或者迷奸,吴亦凡的强奸罪是逃不掉的。至于出来实锤吴亦凡的30名受害者中,是否有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那就要看吴亦凡的运气了。如果有,吴亦凡的牢狱之灾势必降临。
二、对于吴亦凡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公开资料显示,吴亦凡1990年11月6日出生于广州,10岁时和家人移民加拿大温哥华,也就是说,吴亦凡是加拿大人。但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即使他是加拿大人,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或是针对中国人的犯罪,中国也有权管辖。看来加拿大国籍的外衣,对于吴亦凡的行为定性没有影响。
三、吴亦凡罪该当死吗?从目前网络爆料看,存在多人在不自愿的情况下被迫与吴亦凡发生性关系的情况。根据《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强奸妇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司法实践中,强奸罪适用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情况,是指造成被害人重伤等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况。所以,如果这种量刑情节不存在,即使强奸多人的情况查证属实,适用无期徒刑、死刑的可能性也较小,吴亦凡保留性命的机会是巨大的,但作为花式美男露脸的机会近乎为零。
四、举报人都美竹解决问题路径选择的困惑。作为一名法律人,对于举报人都美竹解决问题路径的选择深感不解。明明是一个法律问题,可以通过报警等方式解决,为什么非要酿成一场互联网“盛宴”?实际上,都美竹完全可以携带相关的证据,直接前往公安机关报警。比如携带犯罪嫌疑遗存的体液、毛发、皮屑、衣物纤维以及环境等性行为证据;比如能直观看出、听出被害人对加害人的拒绝的视频、录音等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还有指直接对其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灌酒等暴力证据。如果这些证据齐全,还愁不能将其绳之以法嘛?可话又说回来,如果上述证据都没有,都美竹的麻烦可能大了。
结束语:目前一切还都处于众声喧哗发酵中,此时,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冷静,理性,更需要不能让公共情绪“裹挟司法”。@吴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