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能重工董事长欧辉生等收警示函 存关联交易信披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 今日,证监会青岛监管局网站颁布 的《关于对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欧辉生、郑旭、方瑞征采取 出具警示函方法的抉择 》(〔2022〕8号)显示,经查,2022年4月11日,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重工”,300569.SZ)宣布 《关于日常接洽 关系 生意业务 弥补 确认及2022年度日 常接洽 关系 生意业务 预计的通知布告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对2018年以来公司相关日常接洽 关系 生意业务 进行了弥补 审议确认;2022年4月27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前述有关事项进行了弥补 审议确认。
其中,2021年度天能重工及子公司与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产生 的接洽 关系 生意业务 金额为20478.27万元(含税,下同),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的8.45%;2020年度、2021年度天能重工及子公司与青岛正明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楚能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青岛邦纳钢构造 有限公司产生 的接洽 关系 生意业务 金额合计数分手 为1700.67万元、3259.32万元,分手 占公司2019年末、2020年末净资产的0.83%、1.34%。
相关接洽 关系 生意业务 在产生 时,未按规定 履行审议法度模范 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 在相关按期 申报 中进行披露。董事长欧辉生、时任总司理 郑旭、董事会秘书方瑞征,对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 法子》(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 法子》(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
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 法子》(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 法子》(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青岛证监局抉择 对天能重工、欧辉生、郑旭、方瑞征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方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官网显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是风电设备制造商,专业从事陆上风电塔筒、海上风电塔筒、海上风电基本 (单桩、套笼、高桩承台)、陆上风电锚栓等风电设备的制造和销售。公司于2006年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为39186.666万元。2016年11月25日在深圳证券生意业务 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天能重工,股票代码为:300569。
天能重工年报显示,欧辉生于2021年1月13日至今担负 公司董事长,郑旭于2014年12月5日至今担负 公司副董事长、总司理 ,方瑞征于2018年7月19日至今担负 公司副总司理 、董事会秘书。
相关规定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 法子》(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实时 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录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 法子》(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发行 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等 治理 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包管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实时 、公平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 法子》(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等 治理 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感人 、实际掌握 人应当实时 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接洽 关系 人名单及接洽 关系 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接洽 关系 生意业务 的审议法度模范 ,并严格执行接洽 关系 生意业务 躲避 表决制度。生意业务 各方不得通过隐瞒接洽 关系 关系或者采取 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接洽 关系 生意业务 审议法度模范 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 法子》(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等 治理 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实时 性、公平 性负责,但有充分 证据注解 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司理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申报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实时 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司理 、财务 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 申报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实时 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 法子》(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等 治理 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掌握 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等 治理 人员违反本法子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 以下监管方法:
(一)责令改正 ;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许诺 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颁布 ;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 的其他监管方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 法子》(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实时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录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小我 泄露。然则 ,司法 、行政律例 另有规定 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不法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应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生意业务 。任何单位 和小我 不得不法 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 、生意业务 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 法子》(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等 治理 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包管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实时 、公平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 法子》(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等 治理 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实时 性、公平 性负责,但有充分 证据注解 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司理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申报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实时 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司理 、财务 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 管帐 申报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实时 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