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康生:97刑法取消了三个“口袋罪”
1979年制定的刑法,是“文革”结束后制定的第一批法律,也是新中国第一部刑法。现正在编纂审议民法典,其实在1979年刑法基础上修订的1997年刑法,已是第一部法典,现代刑法典。
1997年1月6日至9日,和、罗干同志一起召集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军委法制局,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律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连续开了4天会,对修订草案一条一条过,当然,主要精力是放在草案中事关重大、特别是有争议的问题上,充分讨论,确定修改方案。
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重大修改。一是罪刑法定原则。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不是说不要这个原则。刑法执行十几年,理论和实践都得到充分发展,已经具备修改的条件,这是法制的重大进步。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个原则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但1979年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诉讼原则规定了。修改刑法时想,无论程序法还是实体法,都必须贯彻人人平等原则。同样的罪,适用同样的刑,不能因为身份不同、工作不同、背景不同而判不同的刑罚。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就应当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能法律规定了,适用起来又因人而异。三是罪刑相当原则。就是轻罪不能重判,重罪不能轻判。刑法规定量刑都有幅度,罪刑相当,就是要选择正确的幅度,在幅度内掌握好量刑尺度。修改刑法时有的同志举这样的案例,1983年有个偷西瓜的小青年,本来达不到重判的程度,赶上“严打”,就判无期,就是罪刑不相当。执行法律不能搞“运动”,法律规定了,就要严格执行,严厉打击犯罪分子,也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如果是法律规定轻了,就通过修改法律。
关于刑法分则的重大修改。一是把反革命罪一章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二是对三个“口袋罪”的修改。1979年制定刑法时,对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玩忽职守罪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称为“口袋罪”,什么都可以往里装。改革开放前是计划经济,为保持经济稳定,商品计划调拨,老百姓异地运输、买卖商品赚差价,就被说成是投机倒把,做生意一不小心就是投机倒把,对搞活经济是一个束缚,不符合改革开放的需要。还有的“小混混”偷西瓜,定盗窃罪不好定,就定流氓罪,判刑就可以判得很重。玩忽职守罪也规定得很笼统,具体指什么情况不明确,实践中对相同情况,有的定了罪,有的没定罪。推进依法治国,实行罪刑法定,这些情况都要改变。当时工商部门的同志坚持不能改投机倒把罪,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投机倒把,习惯了,每次讨论都有不同意见,我们坚持从罪刑法定原则考虑,对犯罪行为法律必须明确规定清楚,不是说过去按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玩忽职守罪处理的都不行,有些行为是必须用刑法处理的,如制造销售伪劣商品的,签订虚假合同搞诈骗的,强制猥亵妇女侮辱妇女的等等,需要判处刑罚的,必须动用刑法打击,但在法律上要把具体行为规定出来,一看就知道什么事不能做,后来对这些必须用刑法打击的,都在法律上具体规定出来了,不再笼统规定一个罪名,究竟是指什么可以随意解释。